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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 | 不该让“外媒消息”成为证券假消息的法外之地

每经评论员 吴治邦

近日,市场上又出现了这么一件屡见不鲜的事——突发性消息带动股价,澄清后股价遭暴击。

9月16日午间,一则阿里巴巴集团和中国移动正考虑投资大华股份的消息,在各大网站APP上流传,据称是路透社的报道称,阿里巴巴和中国移动正考虑向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亿元(合4.424亿美元)。随后,大华股份向外界回应表示:为不实消息,谁报道的,将告谁!

大华股份的30分钟线显示,在9月16日下午开市后,受到该“外媒消息”的刺激,原本走势平静的股价突然拉起,最高上涨接近4%。大华股份第一时间澄清后,公司股价快速跳水,最终以跌6.37%收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股价9月17日继续下跌3.79%。

9月16日,公司股价大跌。

从大华股份的基本面来看,这确实是一家优质稳健的公司,市值逾600亿元。但公司近几个交易日的走势却有些诡异,在没有任何板块性联动及实质性重大利好的情况下,股价在9月15日强势涨停。龙虎榜数据显示,深股通为重要推手,买入净额最大的前5营业部的买入净额达到5.85亿元。从先后顺序来看,9月16日买入的投资者成为了9月15日买入者的抬轿者、接盘者。

按照大华股份官方的说法,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而这则谎言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部分相信谎言的投资者成为了抬轿者或是接盘者,利益也直接受到了损害。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谁该为这些股民的损失买单?编造传播假消息的人是否应当被处罚?有没有人故意制造和传播假消息来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实施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则指出,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追诉: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编造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主体在国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风险。从近年来的处罚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对恶意编造监管政策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对涉及到具体个股假消息的往往以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为收尾。然而,这类假消息同样影响巨大,众多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已不堪其扰,部分股民甚至因此损失了真金白银。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真假难辨的个股消息在A股市场上以“外媒消息”的标签出现,多数情况下被涉事方断然否认,但也直接造成了个股走势异动。如所谓“吉利控股将收购力帆股份”、“中国人寿与新华人寿合并”、“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合并”等被否认的市场传闻。

如证监会官网文章所指出的那样,资本市场受信息驱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播及时公平有序是公众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科学决策、监管信号准确传导的重要基础。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介入一查究竟,到底是相关方未及时披露信息,还是有利益方借外媒标签故意制造和传播证券假消息。

总之,对剧烈扰动个股走势的“外媒消息”,必须要有个深入的调查和说法,不该成为烂尾事件。而在这个过程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推动作用,以法律手段来对待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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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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