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隐瞒接触史致117户居民和17名医护人员被隔离,法院这样判…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9月18日,山西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此案发生在太原市疫情防控进入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一度在全市引起广泛关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隐瞒接触史致117户居民和17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据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姑姑、姑父、外甥三人从武汉抵并先后居住于姚某某父母家(杏花岭区某小区)、姚某某、冯某某家(尖草坪区某小区);1月28日,三人搬至姚某某为其租赁的出租房(尖草坪区),居住至2月7日。期间,姚某某的姑父、母亲、父亲先后出现发热症状,其母亲在家中曾晕倒,邻居聂某某帮助将其扶至床上离开;姚某某、冯某某始终未向上述居住地的社区报告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家属发热史等情况,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020年2月6日14时38分,被告人姚某某的父亲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至太原市中心医院急诊,姚某某、冯某某陪同就诊,二人均未主动如实告知医护人员其武汉接触史、发热史。且在急诊、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影像科、神经内科、ICU多名医生、护士多次询问相关流行病学情况时,故意隐瞒其父及家属的武汉接触史、发热史等。
当日晚20时40分姚某某之父以“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钠血症”被收治于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在治疗过程中姚某某多次主动要求对其父亲进行核酸检测,在医生再三追问下,22时30分姚某某告知医护人员其父亲及家属发热史、武汉接触史情况,太原市中心医院随即按规定将姚某某父亲转入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进行治疗,次日又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因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未如实报告且故意隐瞒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发热史等情况,致其本人及多名亲属被紧急隔离,太原市杏花岭区102户居民、太原市尖草坪区15户居民被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太原市中心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采取单间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被告人冯某某等5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表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姚某某、冯某某均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调查,符合监管考验条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此前全国各地均有类似案件发生
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行程或病情造成危害后果,无疑是犯罪行为。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梳理相关报道发现,此前全国各地均有类似案件发生,部分案件已被法院宣判。
(图文无关)
据封面新闻,9月4日下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邓某某、田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市关闭离汉通道,邓某某仍驾驶轿车搭乘田某某从武汉出发,经国道从邻市驶入高速路回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街道某小区家中。在宜期间,两人肆意外出吃饭、买菜、逛超市。邓某某、田某某二人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密切接触者和小区住户300余人被隔离观察。
据长安街知事此前报道,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的一纸通报引发广泛关注:从武汉回乡的苟某刻意隐瞒发热症状和行程,不仅自己和儿子感染,还造成900余人被隔离,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悉,这是疫情期间青海,乃至全国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今年3月,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高法副院长: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隐瞒病史、逃避隔离等行为
3月1日出版的2020年第5期《求是》杂志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题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署名文章。
文章指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
文章提到,要依法严肃查处危害疫情防控行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管理措施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物资调配运输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妨害公务、暴力伤医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编辑|李净翰 杜波
校对|孙志成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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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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