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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据证监会网站近日消息,因开发、销售“荐股软件”等,证监会对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 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3.6万元,并处以4827.2万元罚款。

图文无关

上海聿莜开发、销售“荐股软件”

上海聿莜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开发、销售的Alpha系列、锦囊系列等软件及以此为基础或辅助的产品,能够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和买卖时机建议,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属于《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以下简称《“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荐股软件”。

上海聿莜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

上海聿莜顾戴路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成立,2017年9月30日注销后变更为顾戴路业务点(以下将分公司注销前后统称为顾戴路业务点)后,相关业务仍正常开展,未受影响。顾戴路业务点由陈某健实际控制,独立于上海聿莜,并非上海聿莜的分支机构。经查,陈某健及其控制的顾戴路业务点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上海聿莜获利情况

顾戴路业务点向上海聿莜报备“荐股软件”的成交客户,由上海聿莜核对确定购买产品成交客户的信息。销售款项由客户汇入上海聿莜指定账户。销售收入按照陈某健与上海聿莜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由上海聿莜扣除保证金和代陈某健支付的房租、工资、广告推广等经营费用后,返还至陈某健指定账户。顾戴路业务点所有经营费用由陈某健自行承担。

经查,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上海聿莜委托陈某健代理销售“荐股软件”的销售收入为2595.4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为2413.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合作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财务资料、会计凭证、销售提成计算表、相关公司银行流水、顾戴路业务点业务手机内储存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上海聿莜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未能遵守《“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最终罚没7241万元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13.6万元,并处以4827.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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