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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江苏省这些水泥企业不用错峰生产!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称,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省大气办《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为规范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工作,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省大气办《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为规范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工作,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 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 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二、保障类、环境基础设施类、战略新兴产业类、军工类企业,以及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仍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9月15日前,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豁免企业(工地)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于9月25日前向社会发布并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袁良;邮箱:dqb@jshb.gov.cn)

同期,南京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实施方案》称,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关于转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0〕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按时保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编制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全文如下: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实施方案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关于转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0〕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按时保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二)目标导向。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提供依据。

(三)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时动态更新。

(四)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五)鼓励先进。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已评为A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对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的实施进行总体指导、调度和监督,组织开展培训。对接省厅填报与审核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直管企业,江北新区环水局、各派出局、南京经开区环保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组织辖区内相关培训,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初步审核申报A级和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的企业材料并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市环科院为更新工作提供全面技术培训与指导,解答更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对接人员及联系方式(略)

各企业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完整、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按时完成自评估及对标,并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

三、申报与核定

企业应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应按时完成自评估及对标,有变更需求的,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对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为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相关信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是企业名称、所属行政区(省市区县)及经纬度、所属行业及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等基本信息;二是主要生产设施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产能(分生产线)和上年产量、主要储运装卸方式及运输量(铁路、水路、公路、廊道、场内装卸机械等运输量及汽油、柴油、燃气、新能源车辆数量)、主要燃料、原料及辅料种类和上年使用数量等生产运输信息;三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无组织防治工艺、设施及处理效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完成时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2、企业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包括:有组织、无组织、监测监控系统、运输方式、台账等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3、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二)证明材料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近期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近期用电量信息、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系统(PLC)历史记录及运行记录、运输台账等。

江苏省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

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省工信厅

图:《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载图。

图:《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载图。

图:《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载图。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工信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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