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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万吨线环保投资10773.22万元,占总投资的5.61%!

日前,陕西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惠塬工业园10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评批复〔2021〕2号)给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称,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惠塬工业园10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拟 增加年处置工业固废、危险废物10万吨的协同处置系统,增加升压站,并对原熟料生产线进行部分调整。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项目上述变化属于重大变动。 变动后项目总投资1919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73.22万元,占总投资的5.61%。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的依据。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惠塬工业园10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冀铜函〔2020〕12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表1限值,其他因子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限值,同时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水泥窑工况和投加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氟、氯、硫及重金属元素入窑的最大投加量,严格控制氟化物、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排放。

(二)对窑头、窑尾和原料调配站、煤磨、生料均化库、熟料库、水泥调配站、水泥库、汽车散装库和水泥包装车间等易产粉尘的工段,均须采用高效收尘、除尘设备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危险废物处置、运输设施清洗废水和实验室危险废物化验废水等经收集后全部送入水泥窑焚烧处置,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中的各项设施和措施。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重点关注周边空气、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变化情况。

(六)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外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

(七)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升压站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八)应积极协调耀州区人民政府落实搬迁承诺函,对现有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搬迁安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及耀州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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