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今年上半年26人被“终生禁驾” 肇事逃逸占比近七成
8月27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上半年26名“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自2013年以来,我市已有760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据了解,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6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8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8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69%和31%。其中,年龄最大的76岁,最小的20岁;男性26人(占100%)、女性0人(占0%);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7人(占26.92%)、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13人(占50.00%)、50岁以上(含50岁)的6人(占23.08%);30至40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0人。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
醉驾撞人后逃逸 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2019年08月19日05时03分,邹某某(男,1999年6月出生,四川简阳人,准驾车型C1,驾龄2年)醉酒(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1mg/100ml)后驾驶“保时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约106km/h)至318国道2425km+800m简阳段东溪镇沱五桥路口处,遇贾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双方发生碰撞。贾某某受撞击后跌落至道路内,随即被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前轮碾压,贾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邹某某驾车逃逸。
2019年11月11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邹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人行横道线上撞人后逃逸 犯交通肇事罪
2019年9月23日早上,全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四川乐至人,准驾车型D,驾龄9年)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金度路与列维士路路口右转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全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全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挡获。
2020年3月26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全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驾龄17年的老司机撞人后逃逸 被判刑
2019年09月27日,罗某某(男,1944年8月出生,四川成都市人,准驾车型C1,驾龄17年)驾驶小型轿车于21时03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宏业大道北段1251号门前路段时,所驾车右前部与同方向刘某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罗某某后于当日22时46分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2020年04月08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罗某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3日判决: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张肇婷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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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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