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聚焦银行法史
袁航 上海市银行博物馆
文│袁航
在近代银行的法律史研究领域,从法学的专业角度考察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论著并不多见,而进行较长时间跨度的系统考察更是少见。由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推出的《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1897-1949)——以组织法律制度为视角》一书可以说在这领域做出了新的贡献。本书从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角度,对1897年至1949年间近代中国银行法史,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梳理与考察。
从纵向看,本书涉及晚清、民国时期所颁布的主要银行法律、法规,对立法背景、法制演进、法律渊源、国家法与民间冲突等问题进行了思考。从横向说,其内容主要围绕资本组织法制、内部组织法制、分支行法制三个方面展开,并对相关的银行制度、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等问题作了探讨,力图勾勒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近代银行法发展变化的风貌,客观总结其立法得失与法律实施经验教训。
1947年颁布的《银行法》
中国近代银行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08年的《银行通行则例》,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市场规则的不足。在法律创建过程中,历代金融学家和法学家们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千头万绪,包括银行组织法律的立法原则,法规涵盖面,法条竞合如何处理,法律制度怎样为金融制度提供保障等。本书专辟章节系统梳理了从清末到民国各个阶段的银行法成果,包括一般银行法,也包括储蓄银行法、县银行法、战时金融机构办法等。一般银行法以1931年和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银行法》最具意义,实现了形式上的现代化。1931年《银行法》中首次明确了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并对银行的营业范围、设立、资本额、监管方式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将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督相结合。1947年的《银行法》则首次将境内的外商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对其设立、业务范围、汇兑详加规定,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银行应有的管辖权。
民国时期编著的《战时财政金融法规汇编》
对于近代银行的立法特色,作者使用了“准继生型”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以移植为法制创建的主要手段,以政府推进为发展的主要动力。法制建设初期,主要仿效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北洋政府时期,更多效仿日本银行的法律法规;到了南京政府时期,又兼采了德国和苏联的立法成果。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作者发现,一般银行法与专门银行法之间,甚至在同一部法典中,内容会发生冲突。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引发法律不适用的争议。
西方银行法律制度被引入中国后,为适应国情,进行了大量制度变异,呈现出富有特色的本土特征。本书即以资本组织制度——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为切入点,详细论证了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与官利制度的相互关系,总结出官利制度的利弊得失。
上海中国通商银行大楼旧影
官利制度是一种股息分配制,被法律认可,写在银行的章程中。官利采取固定利率,不管银行经营状况如何,官利每年必须支付。所以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润。这种制度一方面吸引了社会资金参与创办银行,另一方面却也提高融资成本和不确定性。大多数投资者缺乏承担风险的股权意识,甚至将入股简单视为放债,在银行营运面临困难时,很多人要求撤资退股,进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资本风险。作者通过对中国通商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的个案研究,分析其资本构成、资产负债、盈余分配情况,揭示了近代中国银行业的组织法律制度的本土特色。
近代中国银行业所面对的种种法律、制度问题也未尝不是当今银行业的困惑。因此,研究中国近代,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法,从中总结出若干立法与制度建设的经验,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原标题:《如何走过监管缺失的年代?《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聚焦银行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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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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