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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哈尔滨一四层建筑坍塌,至少7人被困!坍塌前正在装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申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八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房屋结构安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单位签章的《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七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政批准事宜相关资料的归集、建档工作,并接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的审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 日报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将《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 .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表

2 .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4 .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5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6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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