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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即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一方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第一方监测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为同一监测单位。

4.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按分区开挖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

1.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开工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须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构件材料。

五、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监测(监控)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进行监测(监控),并及时报送监测(监控)成果。

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验收、交底、监测、安全巡视、监测报警处置、安全档案建立等制度,从方案的编审、验收、安全巡视、安全检查等环节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鼓励施工企业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咨询。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二)各地住建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加强危大工程施工关键环节(专家论证、验收、监测监控)管控,严肃处理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2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个人意见

附件3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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