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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二建等证书49本、公司印章,建企法人代表被判刑1年!

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刑事判决书。

为节省建造师的出场费,建企法人代表程攀联系制作假章的人伪 造了二级建造师证及“八大员证”共计49本、假身份证17张、建筑公司印章2枚、国家机关印章3枚。使用伪造的证件和印章 在鄱阳县范围内参与过招投标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卖假证、买假证的都将难逃法网

制售假证团伙被抓

买证7500多人或被处罚

2019年2月,黑龙江鹤岗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发现了一条线索,鹤岗某工地的工人王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可疑之处。

经查,王某是通过手机上网发现有广告推广 ,找到一位昵称“金老师”的人,此人表示能做特种作业的任何证件,比如说架子工、钳工、焊工 等都可以。

王某和这位“金老师”最后谈定的价格是850元拿到证件。首先支付100元定金,他只要把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照片给对方,不用培训、考试,一星期左右证件就能到手。“金老师”还给了王某一个网站链接,进入这个网站搜索页面,输入王某的个人信息,也能查到这个证件,都是有记录的,王某就以为这个证件是真实的。

不培训不考试,花点钱就能办来的证件,显然有问题。可是,为什么能在网上查询呢?

原来这个“金老师”每次做完证之后都会给对方一个网站链接。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这个网站页面内容跟应急管理部门的网站非常相似,但是网址域名却不是真正应急管理部门的网站,而是由他们自己架设的服务器,专门为查询这个假证制作的假网站。经过警方三省联动抓捕这一制售团伙,已成功批捕17人。

据警方介绍,10月26日,公安部已将7500多名在网上购买假证的人员信息发至全国各地公安部门,要求核查当地购买假证人员并进行处罚。

抓捕现场▼

制售虚假建筑特种证

仿冒住建厅官网,还能认证?

2019年7月,有人报警称网上有个虚假网站,不仅和江苏省住建厅官网一模一样,而且还能提供个人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经查,原来这是一伙以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制售假证提供的 “售后服务”。2018年下半年起,高某又陆续邀请家人、朋友和他一起干,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规模高达11人的制售假证团伙。

他们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QQ群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发送假证广告,根据具体客户需求销售虚假建筑类特种工作作业证,每个证件收取30-100元不等的制作费。在推广业务的过程中有不少客户询问:“这个证,能不能在网站上查到啊?”高某为牟取更多利益,高某等人共同出资,在网上搭建起涵盖江苏等十多个省份的建筑厅、质监局等国家机关在内的“伪官方”网站,并将办理假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的证件类型等信息录入到虚假网站中,客户通过销售人员发送的假网站网址便可以查到证件信息,由于制作的虚假网站主页页面与正规网站页面看上去一模一样,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分辨真伪,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等 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判决书原文如下:

判决书原文如下: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28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攀,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斌,江西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一案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攀及其辩护人陈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攀系江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节省建造师的出场费,程攀联系“香香”伪造了涂建兰、周世豪、王越鑫、翁腊宝、费林、熊琴、秦基万、翁龙远、熊勇、吴文凯、邓黑妹、肖娟、龚兆星、贾璐、汤昌锋、万烟明、陶军、罗艳、胡健、邓丽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伪造了胡健、龚兆星、罗艳、李锦锋、罗剑、冯奇怪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伪造了冯奇、谢胜胜、王志华、闽光明等二十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伪造了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枚公司印章,伪造了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局、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专用章三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冯奇、廖武等人17张身份证。

被告人程攀使用伪造的“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在委托书上,在鄱阳县相关部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曾经使用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攀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但对指控被告人程攀伪造公司印章,没有相关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程攀伪造公司印章罪证据有瑕疵,被告人仅仅伪造了二枚公司印章,构罪存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指控被告人程攀伪造的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枚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指控被告人程攀伪造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局印章、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业务处理中心印章、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专业用章,仅有对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业务处理中心印章进行了鉴定,该印章印文与原印章印文不一致,被认定为伪造印章。

被告人程攀于2019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程攀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1.书证

(1)鄱公(经)受案字(2019)0789号受案登记表、鄱公(经)立字(2019)0710号立案决定书,证明鄱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鄱阳县金盘岭自来水厂的标的被串通投标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程攀涉嫌制作多家公司印章、投标证件、资质证书,串通投标,于2019年5月25日决定受案并立案侦查。

(2)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程攀出生于1995年12月10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前科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程攀于2012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攀于2019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

2、电子数据,程攀与制作假章的人之间QQ、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5枚伪造的公司和国家机关印章,证明被告人程攀与伪造证件、印章的上饶女子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中商谈办理假证假印章的名称、金额等内容,并在伪造的5枚印章文印上签名确认。

3.鉴定意见

(1)鄱阳县公安局证明,证明2019年6月24日,经鄱阳县公安局证明程攀伪造的17张身份张均系伪造。

(2)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文鉴字第0818号鉴定意见第(八)项“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印文与样本“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处理中心”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起获并扣押涂建兰等20人(本)姓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起获并扣押胡健等6人(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起获并扣押冯奇等23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起获并扣押的印章有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枚(圆形印章)、抚州市东乡区建设局一枚(圆形印章)、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业务处理中心一枚(圆形印章)、江西多成建设有限公司一枚(圆形印章)、汤腊根印章一枚(方形印章)、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专业用章一枚(圆形印章)、林饶冬印一枚(方形印章)

(3)扣押冯奇等人身份证17张。

5.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的证言:鄱阳县金盘岭镇政府将“鄱阳县金盘岭自来水厂工程”部分土建进行招标,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共有291家单位参加了投标,中标单位为江西海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招标代理单位将中标通知书交给高某后,高某联系了江西海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钟藤”来拿中标通知书,当天17时左右,“钟藤”带着程姓男子和汪建国来找高某,程姓男子自称是江西海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区域的负责人,之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工程项目的开标方式是通过摇球的方式进行开标的。附高某辨认,江建辉就是“钟藤”,程攀就是其说的程姓男子;并辨认出汪新建。证明程攀参与过鄱阳县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2)证人程某的证言:2018年3月其与程攀认识。其与程攀约定,程攀投标工程中标后给其做。但是其要出2%的管理费和投标前期的一半投标费用。具体投标过程、用了那些公司投标,去均不清楚。但2018年3、4月份,程攀先后以投标“鄱阳县妇幼保健院服务中心大楼一期”和“鄱阳田畈街镇井山中心幼儿园及附属过程”的名义向其要过费用,一笔1300元,一笔2500元,但程攀都说没有中到标,其也没有搞到工程做。证明被告人程攀参与过鄱阳县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6、被告人程攀的供述和辩解:我在2018年开始为了参与投标,开始购买伪造的证件。具体事实以我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抚州市东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公章是我去“香香”那里支付150元购买的。在鄱阳县范围内的进行投标的证件有的是总公司寄来的,有的是我到“香香”处购买的伪造的证件,具体用了那些伪造的证件,由于时间久,真的想不起来。我没有使用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对鄱阳金盘岭自来水厂工程项目进行投标,但是江建辉使用江西海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后,为帮助江建辉去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程攀冒充了江西海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签合同。我联系“香香”伪造了建造师证及“八大员证”共计49本,假身份证17张、5枚印章在鄱阳县范围内参与过招投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攀伪造公司印章二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四十八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三枚,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十七张,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攀分别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攀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再犯本案之罪,虽不构成累犯,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伪造二枚公司印章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起获了二枚公司印章,经被告人签字确认系其伪造,虽然该二枚公司印章未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定,结合被告人自认和在案的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攀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攀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罚金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火星

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

人民陪审员  李贵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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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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