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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取消安全员、施工员等园林“四大员”!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不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及合同示范文本内容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人〔202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建筑之乡”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资格清理规范要求,保证建筑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规范全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进行岗位设定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不得开展考核发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不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投标要求、评标依据及合同示范文本内容。

二、根据住建部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由符合条件的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专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组织实施,由培训单位发放职业培训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填好信息登记表在“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公布。原持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取消园林绿化“四大员”岗位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四、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由用人单位自行培训发证,用人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培训发证。各培训单位应当及时将证书数据上传“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原《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信息应及时对接“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

六、加强对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管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七、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按相应专业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标准,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执业注册人员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将培训信息及时、准确地对接“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住建部有关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真实性及培训质量负责,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并不断提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督促企业履行培训主体责任,鼓励并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树立终身教育理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延伸阅读:招标人不得将“八大员”等证书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各招标代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人不得将“八大员”等未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规模标准、技术复杂难易程度等合理配置相应的管理、技术力量,组成强有力的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职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对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问题,应要求招标人立即纠正并澄清,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资格否决、评标加分和中标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鲁建建管函〔202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应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在 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 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信用管理等活动中, 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 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专业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确保工作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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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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