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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垄断合规实现建材行业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强化反垄断合规实现建材行业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编者按 反垄断是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经过大修的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部行政法规、8部反垄断指南、6部部门规章等有效施行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近年来,一系列反垄断案件的处理,表明了国家强化反垄断的决心。

  建材行业、企业近些年来发生多起被有关机构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事件,新《反垄断法》的实施更加大了建材行业、企业如何规避被调查的紧迫性。本报今日刊发了3篇相关的专业文章,比较全面地帮助读者梳理了基本思路。同时,欢迎关注本报即将召开的高水平专业研讨会。

  近年来,建材行业垄断行为频繁发生,2019年共查处5起垄断案件、2020年共查处9起垄断案件、2021年共查处7起垄断案件。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开出19张罚单,处罚金额记录一再刷新,涉及罚款总金额约12.6亿元。2022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的4.51亿元罚单,是目前建材行业最高的一笔反垄断罚单。

  近3年的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建材行业垄断均被“点名”,以区域性横向垄断协议为主,常表现为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建材企业达成价格联合协议、产量协议、销量协议、分割销售及原材料市场协议。其中,行业协会涉案现象突出,地域封锁下各地行业协会对建材企业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组织帮助作用。

  2020年的报告中强调部分行业协会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成为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推手”,2021年的报告再次强调部分行业协会或者公司成为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的组织者和实质性帮助者。如某协会联合地方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包括“泛环渤海地区”“泛华北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等多个大区域市场协调会议,通过采取跨区域间的市场协调、不允许低价竞争等举措,导致水泥价格上涨过快;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向建筑企业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并按指定的价格购买预拌混凝土,曾先后5次要求会员单位上涨商品混凝土价格;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于统一时间实施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

  在《反垄断法》施行14周年即将到来之际,针对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完成了第一次大修,并于8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条文总数由57条增加到70条,涉及到了除附则之外的七章、原57条的23个条文。例如,法律责任一章,新增3条,原有9条有8条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幅度最大。本次修法,无论是所涉条文规模及修改的实质内容,还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均可称之为一次大修。就建材行业而言,尤其应对高度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新反垄断法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建材行业的竞争有自身的特点,例如,从建材材料商品市场角度分析,砂石等建材具有较强区域性市场特点,同时还有许多建材属于全国性市场,呈现出区域性与全国性并存的状态;再如,从建材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同样表现了区域性中小企业和全国性大企业在建材市场同时空竞争。面对这样的竞争格局,有些地方政府或因维护现有利益格局而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以保护本地企业。如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高砂石渣土运输企业准入条件,限制外地运输企业、小规模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司机进入本地市场。本次修法之前,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力位阶不高,政策制定者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动力不足、压力不大。修法之后,不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力位阶提高的法律层面,同时与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关于政府行为的负面清单相配合,可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规制行政性垄断,有助于建材行业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对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意义重大。

  二是新《反垄断法》增加了行业协会的责任类型,加大了行业协会的违法成本。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增加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的法律责任,并且将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责令改正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恢复原状两层含义,是行政执法中“首先纠正违法原则”或“消除危险性原则”的体现,避免了“只罚不改”的局限效果。因此,建材行业协会更应该不忘初心,新《反垄断法》首先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新《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拓展到了“组织者”和“实质性帮助者”。本次修法,新增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可以应对包括建材行业垄断协议的复杂性。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往往需要借助其他企业在信息传递、策略协调、实时监测、防止作弊、施加惩戒等方面的帮助作用。修法之后,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再限于协议的当事人,而是拓展到了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实质性帮助者,有利于周延地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

  四是新《反垄断法》增加个人责任建立“双罚制”,提高违法垄断的成本。修改之前,对于违法的垄断协议,只罚企业不罚个人。本次修改对此做了重要突破,将责任拓展到了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若前述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述规定。

  低水平、同质化的问题在传统建材各产业普遍存在,这一定程度也是建材行业低层次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成因。建材行业可以新《反垄断法》的施行为契机,强化创新驱动和合规经营,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法为建材行业的创新发展、竞争层次的提升提供的足够的法治空间。新《反垄断法》第一条新增“鼓励创新”的表述,丰富了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呼应着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事由、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等具体制度,均是建材企业追求创新发展、进而提高全行业竞争层次的法律制度资源。建材行业应革新传统经营模式,摈弃“抱团取暖”的陋习,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适应性,深层次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发展问题,实现竞争与创新的良性互动。

  直面问题,加强全行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设。建材行业垄断案件中,垄断协议组织形式“简单粗暴”,甚至有些建材企业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消息,要求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积极参与行业垄断协议的执行。反垄断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惊讶。建材行业的公平竞争,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司法力度,而且需要推动全行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设,尤其是水泥、玻璃、混凝土等垄断高发领域、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企业更应加强合规能力建设,对自身行为作出更高的反垄断合规要求。

  为了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修法构建了垄断协议“双罚制”,实现了责任到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有更高的反垄断意识和自觉,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企业的经营策略,培育反垄断合规的企业文化,降低垄断行为的相关风险。对于行业内存在的涉及固定及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交易等垄断行为,应保持足够的警觉,并应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协助反垄断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对于行业协会作出的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指示或者暗示,会员企业要有识别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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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建材类行业都有哪些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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