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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深圳发布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深圳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市住房和建设局拟定并引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将于6月19日正式实施。

  《措施》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措施》,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市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奖励年度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措施》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对具体奖励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布。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时间、流程等事项。

  企业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移送市统计部门复核。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收到市统计部门的复核结果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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