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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刀阔斧!2020年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变革盘点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随着招标投标法修订进程的加快以及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如火如荼的开展,各地更加重视规范招投标程序,不断推陈出新,制定新政策、实施新举措,打造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良好环境。让我们一起盘点2020年度工程建设招投标的17项变革。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

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

修订草案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深化了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增强了招投标公开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

2020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

2020年6月1日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的通知》开始实施。通知指出,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下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湖南省住建厅实施招投标监管;工程复杂程度高的特殊项目,通过招标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住建厅实施招投标监管。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适用范围

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自2020年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细则》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2020年7月20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还规定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通知还公布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方案》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

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

修订草案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深化了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增强了招投标公开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重新招标

9月1日起,上海市住建领域强化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和主张。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在与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就补偿相应投标成本损失达成一致并补偿后,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原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

最低价中标实行高额履约担保

2020年9月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等。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2020年9月1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

制定“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2020年9月18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明确勘察设计类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邀请招标项目及其他暂未明确具体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

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或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对一般技术通用型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调整

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并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1、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种情况进行明确。

2、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合并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同时取消了“A1级通用机场”。

3、对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标准进一步细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2020年11月26日,河南住建厅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提到:

1、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通知还公布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方案》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认定为异常低价

12月3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低价竞标。

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失信行为,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分级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分级标准》总则中指出,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书,将相关主体列入有关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决定文书等。有关单位在认定信息时应明确作为依据的文书名称及相关表述。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A 级、B 级、C 级等失信等级。

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单位应参照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期限及起始日期。其中,A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3年;B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1年;C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1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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