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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倒塌致致3人死亡事故一审宣判: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刚刚,本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杜元根、奉建华、肖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塔吊实际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二、施工单位执行经理奉建华,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但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并且长期代签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直接原因:

塔吊顶升作业人员(死者)在对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建设项目 10 号楼塔吊 顶升过程中违规操作。

在实施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右侧安装到位,而左侧顶升横梁未正确安装到位并处于正常受力状态时,操作人员即开动千斤顶开始受力,直到顶升横梁左侧无法承受整个塔机上部机构的荷载重力发生脱落,在荷载连同冲击重力的作用下, 塔吊平衡臂往下第 4 标节变形弯曲,造成塔吊回转以上和套架往平衡臂方向侧翻,并全部脱落掉下。

照片来源封面新闻

间接原因:

塔吊租赁单位

承建的塔吊安装现场组织混乱,在 未编制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安拆人员进场从事塔吊顶升作业,致使安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引发设备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

  • 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安装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

  • 公司采取 从社会中介机构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弄虚作假 挂靠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 公司指定的 现场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项目部现场塔吊租赁和安装过程监管不力。

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安装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

公司采取 从社会中介机构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弄虚作假 挂靠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公司指定的 现场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项目部现场塔吊租赁和安装过程监管不力。

监理单位

公司报备 派驻该项目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的监理人员不相符,现场个别 监理员无岗位证书,且事发时 未安排监理人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现场监理人员未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项目执行经理无资质(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塔吊未经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建设单位

未批先建,在因施工单位变更后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手 续之前,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单位处罚:

塔吊租赁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给予不良记录。

施工单位。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不良记录。

建设单位。考虑该企业在事发后的积极表现,建议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下限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劳务单位。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处罚:

建议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为本次案件被告人)。

(1)杜元根,宜宾凯丰公司 塔吊安装技术负责人(宜宾凯强 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严重失职。在经社会中介人员与塔吊承租使用单位联系后, 借用凯强公司名义与承租使用单位签订《起重设备租赁合同》后,实际后续组织安装过程指示凯丰公司安拆人员进行安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奉建华,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 执行经理, 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组织项目部人员 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在组织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不落实,未督促落实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环节采取专人负责重点管控。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肖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对该项目 未批先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执行经理无证上岗、施工单位长 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等突出问题 视而不见,对施工现场塔吊租赁、安装环节存在突出问题失察, 组织无岗位证书监理员上岗旁站,事发时现场监理脱岗。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住建局报请上级 吊销其监理师资质证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5 人)。

(1)游远平,宜宾凯丰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产权和后继安装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叙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 给予不良记录。

(2)赵海,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公 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给予不良记录。

(3)胡国德,建设单位总经理(兼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 店)社区项目执行经理)。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给予行政处罚。

(4)涂晓静,建设单位董事长(公司股东之一)。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罗文斌,施工单位副总经理(经公司法人赵海口头任命为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建设)。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现场副总经理职务,并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黄韬,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中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工程部部长职务。

(7)周恒,施工单位派驻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现场安全员(公司指定的现场专职安全员)。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8)闫龙飞,劳务单位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法人代表杨霞的丈夫)。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9)刘曲波,劳务单位指定在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0)杨启厚,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1)陈清泉,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2)李自和,监理单位在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资质证书)。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建议责成公司解除其劳务关系,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3)李青,自由职业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中介服务, 其在宜宾境内长期向凯丰公司和凯强公司提供建筑机械租赁信息, 并提取总产值2%作为自己业务介绍费。作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装、维护、检测联系人,未在塔吊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顶升关健环节有效提醒安拆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不良记录,不允许其在本行业从事类似业务。

(14)杨玲,施工单位报备的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经理。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 同”,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 业,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 后分 2 次收取证书挂靠费用 2.3364 万元,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 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 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规定 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给予不良记录。

(15)覃瑶,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网络与杨玲取得联系后,双方签订“合同”,同意 将杨玲的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对外挂靠使用。 覃瑶在收取盛凌公司 3000 元“服务咨询”费用后,提供了杨玲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但后 续对盛凌公司将杨玲相关证书如何使用,没有跟踪督促,对此次 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 将此个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册地市场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记录。

另有8 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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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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