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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说了不算,字得签!责得担!

工程监理,就像惊涛骇浪中逆风行驶的一叶孤舟。

这叶孤舟上,装载着形形色色的监理人,本来行驶在海上就异常艰难,然而,“安全监理”的负荷又逐渐增加,更是给这一叶孤舟能否到达目的地,增添了几分悬念。

稍有不慎,就在中途翻了船!

在中国,多数建设方请监理的目的只是为了质量、安全,把监理人当作质检员、安全员;投资和进度你管不了,基本上都是建设方说了算,最终监理只落下了一个签字权。

关键是:说了不算,还得签字,出了事还要承担责任,这TM就蛋疼了…

你不干,多的是人干,换个监理人很简单!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监理人的真实写照。

01

在中国的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和施工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施工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

尴尬的工程监理,又要左右逢源,又要左右为难,使安全质量管理,模糊不清。

权利,反正是没有的;待遇,是最低的;安全责任,是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加的;质量责任,是法定终身制的;进度,是可以不管的;对施工方和建设方那点破事,你清楚的;不装傻、不装憨,你是混不下去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你就是替人“背黑锅”的。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监理发现安全质量问题要求停工,而建设方拒绝,则监理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竞争激烈、项目难得的工程行业,监理人在上报之前都会酌情考虑;实际工作中,多数都是监理方妥协。

监理人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的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建设监理在一些地方往往形同虚设,不少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想管,但力不从心。

监理行业深感安全责任重大,加之近年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司法机关对监理人刑事处罚力度加大,使得监理人,人心惶惶,监理队伍出现了不稳定趋势。

对监理的处罚除了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

显然,安全事故发生对监理的处罚越来越重,对监理人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使得广大监理人至今心有余悸。

这其中固然有监理人失职所致,但也有监理人被错误处罚的,他们无可奈何…

当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被明显扩大。如果对这些现象不追根溯源找原因将严重损害乃至扼杀监理行业的发展,更不用说走出国门了。

现在有一种倾向,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先拿监理示问。

这相对于是出了交通事故先抓交警一样!

法制社会,竟然无处申冤!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02

工程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借鉴来的,在我国被随意肢解、涂改成了中国施工监理,再结合中国特色演变成这种模式。

但是未曾想到,画虎不成反类犬,造成了监理水土不服,强制维持尴尬局面和困境。

监理制度自1988年试点开始,于1996年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至今,社会对监理人始终是褒贬不一,争议纷纷,以至于,如今提出取消强制监理的呼声日益渐长。

1988年11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试点阶段及监理业务的内容。

1989年7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推广阶段内容为11项工作任务,由此而形成了“三控制、一管理”。

1995年7月建设部签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全面推行阶段,明示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2002年7月发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提升了监理旁站工作的规定。

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至此,“安全”被正式纳入工程监理的范畴。监理业务的范围及监理工作的风险急剧增加。

2009年建设部发布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份文件中的一段话,至今仍记忆犹新,原文是这样写的: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是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监理单位。现如今,这份文件已废止,新的37号文却删除了这段话。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中有一段话为: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你管的项目,在若干年后出事,一样可以追究你的责任,退休了也不例外。

2014年注定会是监理行业的历史记载年:国家有关部委有意改革强制监理制度,鼓励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缩小强制监理范围。

2017年7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建设部在2018年3月8日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随之又相继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以上这些文件均是给监理增压的。为了规范行业行为,政府部门煞费苦心。但是,起到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原因不在这。

2018年3月16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等项目),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可以不实行工程监理。

继上海、北京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后,厦门住建委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厦建工〔2018〕173号明确提出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随后,2018年9月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局发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监理的“安全责任”和“甲方的诸多问题”都还没搞清楚,频繁的发布对监理行业发展存在弊端的文件;无疑给如此高压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考试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当头一棒。

监理工作原本就已很繁重,责任很大,政府部门不听监理人的呼声也罢!还在频繁的发文增加难度。

监理制度从1988年试点,到1996年全面推行,到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后监理承担安全责任。再到2017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部分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之后,上海,北京,厦门等地相继发文。

也不完全取消,也不加强管理力度。现阶段的监理生存现状极其尴尬。

以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业30年的发展之路…

03

2年前的事故也要追责!看来,工程行业真成了高危职业。

安全生产重要吗?这还用问,当然重要了。

我们天天讲安全,次次论安全,可以说是挂在耳边、刻在嘴上的事情,但是在日常工作为什么还是会发生一些原本可以避免发生的安全事故呢?

这不,在两年前发生的事故中,如今又被翻出来,33名总监被停职!

前一段时间,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报,对33名项目总监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停担任项目总监6个月。

已经过去的旧账又从新翻开,来进行处罚,请问你们当初干嘛去了?

同样追责的有,发生在2018年1月25日,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发火灾,掌子面失稳,突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

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2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采取非常规手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篡改事故发生时间,谎报称事故。

监理单位默认、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严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群众举报,调查核实。

最终,监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遭受行政处罚。

目前的监理制度,把监理单位放在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当于一仆二主,在服务上受制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卡着你的监理费,就像蛇打在了七寸一样,无法动弹。

然而,在质量安全方面却受制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监理单位很难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要求监理对社会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一旦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提得最多的就是,监理要求不严,履职不到位等。

监理既要为业主的责任背锅,又要为施工单位当质检员、安全员,有时还要被有关部门的训斥;地位很尴尬、处境很艰难,里外不是人。

监理的定位问题,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众说纷纭;

目前的混乱管理局面艰难,并继续着…

监理行业久病不愈,休克疗法已无济于事,只有采取死亡疗法方可重修其身;

从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久病不愈,如此继续发展,监理行业的发展令人堪忧。

04

近些年,工程建设行业发展迅猛,但监理行业的发展却不能与之相匹配,依然是墨守成规的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明争暗斗,这与监理行业的发展轨迹和当初的定位发生了很大的偏离。

监理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使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但这个目标没能实现。

有的建设方迫于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勉强聘用监理企业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费用极低;但他们还是要在工地派遣管理人员(甲方代表),成了“监理的监理”,与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交叉重叠,使得监理人员显得多余,位置极其尴尬。

施工方能够拿到工程,往往与建设方的关系妙不可言。

在竞争激烈、项目难得的市场形势下,监理单位也同样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与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对工程监理的某些环节上达成默契或者妥协,扮演着一种“远看象警察,近看像保安”的尴尬角色。

建设方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不管,就是失职,管了,又是自讨没趣。

有了监理,一切责任的承担者就是监理,诸如此类,真让人难以看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希望。

按理说,既然委托了监理,业主方就不应再插手现场的管理,但实际绝大多数的建设方并未真正放手,而是从骨子里就对监理人不信任、不尊重,总是怀着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企图以各种方式插手。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很骨感。

如:某大型房地产项目,建设方一方面委托了监理,另一方面自己又组建庞大的工程管理部,全面参与现场的各种管理。

监理单位做为“被委托方”,有绕不过去的一道门坎,就是监理单位没有执法权。对于不听话施工方,难道监理人去强制执行···

困境的根源是在于,施工方和监理方的低价中标,监理方的低价中标在之前的文章里有讲过,本文暂且不论;

施工单位低价中标之后要保证自己的正常发展和利润就要压榨底下的施工劳务公司及施工队。

施工队老板为了赚钱或多或少都会往偷工减料方向走,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现场质量得不到保证,监理工作就压力大了。

管太多、太严,施工单位不舒服,会导致双方关系很僵硬。

最终的结果就是监理吃点工作餐,补点加班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一点,在质量底线之上的东西大家都心照不宣。

最后,工程顺顺利利交工,各赚各应得的钱。

这就是现阶段监理行业的整体现状,再加上今年整体经济的不景气,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已经十分暗淡,或许随着行业的发展被市场淘汰出局也说不准。

无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建设方、施工方等其他单位,都一直公开高喊着有监理在,监理看过了,监理验收过了等屁话…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监理是他们逃避自身责任、嫁祸、栽赃陷害监理人的常见伎俩和把戏。

于是乎,监理人往往就会被随意地扣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被严厉处罚,甚至是锒铛入狱。

在监理工作中,我觉得讲究“监理艺术”也许更胜过监理技术。

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签订监理合同前,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的责任和权力,守信誉,认真履行我们的监理合同。

同时大力宣传我们行业中的优秀监理单位和优秀的监理人,将他们的事迹广为流传,使社会对监理有新的认知。

世间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路,监理人的路是自己走出来的,只有靠自身的不断努力和争取,勇敢的走,路,就在脚下!

总之,在未来监理行业转型升级中,只有让监理回归了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的位置,才能让监理“凤凰涅磐”。

我们都知道中国监理行业有种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和一种坚强的意志力。

希望中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春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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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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