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省妇联共同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团委、卫健委、妇儿工委等出台《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工作机制、“一站式”询问、救助保护和附则。《意见》指出,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类犯罪案件开展“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专门场所内,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伤情鉴定、证据提取等工作;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办案机关同时开展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基本生活救助、临时监护等救助保护措施。
《意见》要求,“一站式”取证救助场所建设要具备证据提取、身体检查、伤情鉴定、心理疏导等功能,符合保密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在装修风格上应尽量温馨、柔和,有助于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紧张情绪。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办案机关建立衔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供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的保护。
《意见》提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侦办、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专职办理。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对接办案机关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及时解决“一站式”取证救助场所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检察机关要牵头召开“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信息通报会议,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意见》明确,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提前介入、快速办理。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配合共同确定侦查方向,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意见》要求取证工作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在询问方式、询问时间、询问见证、询问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取证中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到场,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在询问前后可以视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对救助和保护工作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化救助。可借助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相关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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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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