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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分级负责!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积极加强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管理,实现了各大类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力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当前,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还存在部门间工作重复交叉、地方管理责任不清、预算绩效管理内涵不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有关行为。

4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国家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

(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三)追踪问效,激励约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奖优罚劣。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监控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区域内,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

(三)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五)卫生健康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

(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执行的财务和业务资料;

(七)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人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卫生健康技术复杂的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公众参与。

第八条 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相关卫生健康政策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流程报批。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使用预算资金的单位也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产出情况;

(五)效益情况;

(六)满意度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具有代表性,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

(三)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材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在各省份区域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可通过核查、抽查或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应当突出结果导向。选择绩效评价指标时,年度绩效目标中的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预决算情况,项目管理、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等;

(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当年对上一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开展卫生健康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流程为:

(一)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经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在各省份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份、部分项目予以评价,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实现重点项目全覆盖。绩效评价可采取统计数据分析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整理和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作用,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评价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要求,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另外,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委财务司主要职责:

(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

(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

(三)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完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库;

(二)协助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预算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证。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可根据评价对象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三条 委财务司和各单位结合预算申报等有关评审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新增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建设、医学科研等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中心工作,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卫生健康产出和效益,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评价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明确组织管理、职责分工,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可以按照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评估结果为建议完善的,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纳入项目库管理;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目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绩效指标。对总体目标的管理过程和实现程度的细化、量化描述,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三)指标值。绩效指标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水平或结果,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与预算支出内容和预算总量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并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可衡量的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对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与预算支出标准相适应。

第十九条 委财务司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并根据年度重点中心工作任务动态调整维护。指标库遵循开放共享原则,供各单位使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明确设定依据、设定方法、设定程序以及参考标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纳入预算文本。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绩效指标原则上从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内容。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反馈绩效目标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单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单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后,按照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务司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各单位批复所属单位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随同预算调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单位监控、部门监控和财政部定期监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执行预算,谁监控目标”的原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所有项目支出开展日常监控。对重大项目以及各类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各单位应当对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对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预算执行进度慢和管理存在漏洞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和改进。

鼓励各单位建立单位内部绩效预警机制,强化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委财务司结合委党组确定的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确定部门重点监控项目,实行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加强监控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分类预警机制,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实现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于每年8月,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收集、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形成本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并于8月10日前报送委财务司。

委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并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纠偏止损。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明确绩效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流程,开展单位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随部门决算报送委财务司。委财务司加强对自评结果的审核。各单位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委财务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优先选择贯彻落实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等重大政策和委党组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原则上应当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委财务司组织汇总单位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随同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委财务司将部门评价结果反馈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委财务司和各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评价工作,并组织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七章 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是指利用绩效管理工作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考核、反馈、激励约束、信息公开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单位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委财务司组织各单位开展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按照各单位先自评、委财务司再复评的程序,重点考核绩效目标质量,绩效监控及纠偏,评价结果及应用,财政部、审计署和我委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委财务司根据考评结果通报工作考核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委财务司应当总结分析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各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工作,明确责任人,制订整改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条 委财务司建立绩效结果、整改情况、工作考核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一)对于绩效较好的单位和项目优先保障;对于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于绩效较差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二)对于工作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予以预算倾斜;对于较差的单位,视情况通报、约谈、核减预算。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合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绩效管理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以及财政部、审计署和我委抽查结果与绩效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结果应用,将其作为内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单位建立绩效工作结果与政策制度调整、年终奖惩、处室绩效、干部晋升等挂钩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执行。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1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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