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药品销售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和医院有何影响?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的生产者’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的销售者’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称。此规定已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患者:更高效、便捷地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药品销售者包括医疗机构后将更直接、更高效地保障患者的权益。”中国医师协会医疗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委、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往后如发生与药品相关的医疗问题时,患者可直接将医疗机构作为法定义务赔偿方,走诉讼程序的话也可直接将医疗机构当作被告方。“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方主张权益外,也可向药品经营企业方主张权益。除此之外,还可以两方同时主张权益,看责任到底归谁。”
“在该规定提出之前,患者如果遇到与药品相关的医疗问题会首先找医疗机构方,之后医疗机构方往往会推卸到药品生产方上,会转一个弯。该规定颁布后,在保障患者权益方便更便捷、更直接。”李惠娟律师称。
对医疗机构:实践中影响不大
“涉及到药品质量问题时,医疗机构首当其冲,即使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药品销售者的情况下也很难第一时间推脱掉责任的。”李惠娟律师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并不大,因药品问题而给医疗机构带来的风险依旧存在。
李惠娟律师表示,此规定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医疗机构与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涉及到的责任心、义务减轻等方面。规定颁布前,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即使是药品本身出现问题,医疗机构并不会在事实澄清前或拿着所谓的“不是药品销售者”而推脱掉责任,其负担的法定义务和舆论压力并不轻松。
李惠娟律师解释称,在医疗实践中,对于患者有先诊断再处置的过程,而在对患者的处置中最常见的就是用药。在用药方面的处方、落实、执行以及事后观察方面,医疗机构全程都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在排除用药禁忌症、适应症等各方面剂量途径等方面是否恰当,医疗机构在这些方面没有出现问题过错的前提下,才会考虑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此之后,药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才被认为负有责任。
“然而,即使只是药品出现问题的话,既往的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也难脱干系。”李惠娟律师介绍,判定药品是否存在问题有以下几步:药品封存、药品检验、药品评价。在最终结论出来之前,医疗机构通常难以摆脱自身有失误的质疑,会被追究中,很难摆脱被质疑的困境。只有少数情况下,医疗机构会被认定为无过错,而是药品本身有问题。
“由于药品的质量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而这个检验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以及不确定性。有些药品标本的保存检验需要特定的条件和时间,动态还原存在困难,有些甚至无法进行还原,说明白到底是否药品本身存在问题。”
“医疗机构始终要加强安全用药意识、患者用药过程中规范操作也是要注意的。”李惠娟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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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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