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设置发热“哨点” 使用统一标志标识
四川省卫健委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设置发热“哨点”,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
《通知》明确,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四川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设立发热门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十四五”社区医院创建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诊室;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哨点”。
《通知》中还明确了发热诊室设置的标准。房屋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人员至少配备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的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上班期间须全员全时在岗,确保24小时有人应诊。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须24小时在岗。
《通知》强调,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方便患者快捷抵达就诊。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闭环管理。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
文章转载自中国新闻网,记者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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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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