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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今起实施,患者如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费自负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

按照《条例》,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隔离观察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定,如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哪些规定?

上月底表决通过

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条例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为总结固化有效经验,解决疫情防控中暴露的问题,健全完善本市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提高本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构建“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明确建立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

条例共十章八十五条,明确“本市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防控、系统治理,尊重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相关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两个平台做好公共卫生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社区治理、单位治理、行业治理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分餐制服务规范,并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要求;

三是要求个人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并养成勤洗手、分餐等健康生活习惯;

四是动员社会各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参与公共卫生社会治理,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媒体开展宣传教育的责任。

信息发布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

重大疫情的防治都有赖于早发现的预警机制。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的内容,细化有关监测哨点布局的规定。

《条例》要求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进口冷链食品储运、加工、销售企业,交通枢纽等单位和场所的监测哨点布局,相关部门按照监测方案共享监测信息;

《条例》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和调查核实做出规定;同时,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制度,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一至四级预警级别,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发布工作。

卫生事件发布有时也会牵涉个人隐私。条例规定,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确需发布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必要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

应急时社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但不得损害居民合法权益

一旦出现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如何处置:

《条例》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市、区政府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单位应采取的专业处置措施;

同时,规定了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健康观察,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相关制度;

三是规定依法开展交通、国境检疫,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四是规定了社区、单位的防控要求和相关措施。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组织居(村)民落实社区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管控、居家健康观察管理等应急防控措施,但不得损害居(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舆情监测和回应、志愿服务等都提出了相应规定。

在医疗救治方面,条例规定建立由定点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要求,开展救治工作。

逃避隔离治疗等 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除了依据上位法对违反相关的单位、个人提出相应法律责任以外,《条例》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是按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合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有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行为的患者,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财政补助。

按照《条例》要求,上海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病防控、自我防护、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健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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