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建筑材料  水泥管材

道可特研究 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裁判规则

道可特研究 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裁判规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单位作为大型连锁药店销售明知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由:2020年1月22日,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某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甲向案外人徐某购买口罩并支付20000元,次日徐某从张某某处购进“飘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万只后,通过快递发给管甲,管甲于当月24日、26日签收。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管甲与荣某某联系购买口罩,荣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并得知被告人曹某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后,将收货人管甲的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告知曹某。曹某从徐某某处以0.4元/只购买“飘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万只,以0.75元/只的价格销售给荣某某,荣某某再以1.2元/只销售给管甲,管乙于当月29日至31日签收。马鞍山市华某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将涉案口罩通过公司及门店销售给本市相关单位和普通民众,累计销售口罩61368只,销售金额148512.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飘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6750只。经鉴定,上述口罩的过滤效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河南飘某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公司产品。

  不存在国家质量管理标准时,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新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否则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

  理由:王洪成先后与沈阳冶炼厂曾某、沈阳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江苏省淮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洪风新燃料开发公司、广东省新以太科技发展公司、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进行交易,出售重油膨化剂和重柴油膨化剂共59.5吨,许诺可以节油30%~50%,先后获得货款40万、50万、20万、20万、90万、100万、73万(共计393万元)。交货之后出现试烧不稳、经常熄火、热值不够,达不到使用要求,客户要求退货,王洪成均予以拒绝。被告人王洪成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在使用时可节20%-30%为名,骗取购货方的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精粉加以腌制,以鸡肉冒充里脊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由: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单位天蓬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葛勇进指使其员工被告人谢正方及黄志平(另案处理)等人将鸡胸肉切片,使用国家禁止添加至肉类的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香精等腌制后,以鸡肉冒充猪肉里脊肉批发销售给扬子餐饮、北郊中学、光阳摩托车厂等企业、学校食堂,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1万余元。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天蓬公司查获未销售的冒充猪肉里脊肉的鸡肉串33箱(每箱250串),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含有胭脂红成分,属不合格产品。

  在生产的配方肥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后,被告人将检验报告数据修改,伪造检验合格的报告,并要求厂家降低氮含量继续生产该配方肥并销售,其行为虽未使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但销售数额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理由: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赵东风、何仲娟作为被告单位君鹏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向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沃力奇公司”)提供肥料配方(其中N20、P2055),并在明知尚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进行销售。至2011年3月,被告人赵东风、何仲娟在淮安市范围内向300余农户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多功能配方肥143.4吨,销售金额40152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君鹏公司及被告人赵东风、何仲娟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计算销售金额时,不仅应当考虑已经销售的金额,还应当考虑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对于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的,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应当比较二者的数量关系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问题,并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选择量刑档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罚金刑也应当随主刑的从轻、减轻而降低。

  理由: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间,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孙清华受雇于刘某、方某(均另案处理)为其运输假烟,并代为收取货款。期间,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先后运输并将销售金某124800元的假烟销售款汇入刘云鸿、方燕青的账户。其中,被告人孙清华参与的销售金额为20000元。2006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印、孙清华经被告人林暂度安排,欲经衢州前往上海等地交货。途中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当场缴获21个品种,共计23600条的假烟。经价格认定,上述查扣的假烟总计价值人民币为1890050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标价没有参考价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理由:2008年底始,被告人余崇地与被称作福建小胡的人合伙贩卖假冒伪劣卷烟。2009年2月份以来,余崇地先后卖给宋仁明250条伪劣卷烟获得人民币6000元,卖给蔡显林100条获取人民币800元,卖给王光中卷烟100条获得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余崇地管理的5处车库等地方共查获中华、红双喜等假冒伪劣卷烟21498条,价值共计人民币4612025元。

  理由:被告人韩俊杰在河南省某村筹建棉花加工厂,并指派被告人付安生、韩军生从外地购回一套棉花加工设备。在为崔建标、于水等人(均在逃)加工棉花的过程中,应崔建标、于水等人的要求,韩俊杰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加工回收棉,并同意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共计加工劣质棉163.445吨,价值170余万元,全部由崔建标、于水等人销出。韩俊杰获取加工费7.24万元。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韩俊杰负责全面工作;付安生负责维修机器,并购买了部分生产用品;韩军生购买了部分生产用品。

  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在被购买者发现问题要求退货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收回伪劣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理由:2011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从甘肃省张掖市曹某等人处,分别以每斤2.7元、2.8元的价格购得6万公斤“武科2号”等品种玉米种子,自行包装为“吉祥1号”玉米种子在陕西省内进行销售(该玉米品种在陕西省未经审定,不能销售)。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的“吉祥1号”玉米种子与标准样品“吉祥1号”玉米种子不符,系假种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时将所销售给种子经营户的3.81万公斤假“吉祥1号”玉米种子全部收回。被告人张某甲所购进、销售的假玉米种子现已全部由西安市农业委员会查扣封存,合计6万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328400元。

  在案发之后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使犯罪行为曝光、无法维系而发生的退货,仍属于被告人应得的违法收入,不应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理由:2006年海联公司注册成立,主营兽药的生产、销售,生产的兽药分为天星和海心两个系列。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熊海兵组织周树兴、詹洪群等人更改兽药组方或在兽药中添加违禁成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兽药,被告人周国强、王某甲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兽药,仍予以销售。从2012年1月到2013年2月,组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品种重症绝杀、超强克拉风暴、克拉克、氟莱克、特效阿莫先、克拉阿莫先、阿莫先、第二代克拉阿莫先、高热蓝耳抗毒清、混感全能、××康、××呼喘定、××肺特灵、××喘支嗜血灵、高热瘟毒皮红康、呼喘金尊、氟妙泰的累计销售金额为1124万余元,其中天星系列的销售金额为345万余元,天星系列在浙江地区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添加违禁成分盐酸氯丙那林的兽药品种超强多抗、超能金尊、咳喘停、特效咳喘宁的累计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

  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产品指标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理由:被告人王春华将安徽口子公司发给偃师市以及济源口子酒代理于某的部分五年口子窖在郑州市二七区冯庄村一民房内,雇佣工人进行改装。把装酒的纸箱打开后,将铁盒底部的生产日期和专供字样涂刮掉,后由郑成强用砂轮将铁盒底部切割开,拿出酒瓶在开水中烫开五年窖的酒瓶盖,取出奖卡,后用胶将盖及铁盒底部粘上。在开盒的过程中酒瓶被碰烂后,将剩酒倒入塑料桶中再注入裸瓶中加入其他酒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春华在郑州华中食品城开一家销酒的门市部,由被告人王家云在此看店,并对客户介绍这种“去掉奖”的五年口子窖。2008年3月31日,濉溪县公安局根据举报至郑州市二七区王春华租用的民房中查获443箱此类五年口子窖,并抓获在场的被告人王春华、王家云和郑成强。该酒经过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查并出具(2008)(淮检)S字第4293号检验书认定:该样品按GB19328-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

  理由:经查,混凝土其必须与建筑施工方密切配合,按规范浇注、振捣、养护后才能成为成品,决定混凝土的强度,不能排除受施工、养护等环节影响。而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测结论的前提是在养护、施工均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但是建筑物的施工是否规范,是否养护得当均无证据证实,因此,该检测意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混凝土系伪劣产品的直接证据。混凝土的质量、性能的优劣体现的是能否满足建筑物构件的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并非单纯地通过混凝土中水泥的多少来评定混凝土的优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28天标养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涉案的十批次混凝土中,八批次检测是合格的,虽有两批次混凝土检测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但该两批次混凝土的销售金额又未达到追诉标准。涉案的由赵智扬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合比中,无证据证实混凝土中水泥使用数量违背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况且渤海玉园小区4#楼项目工程也已经销售、使用,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智扬所生产的混凝土属于伪劣产品。故改判上诉人赵智扬、孙树彬无罪。

  理由:被告单位为了牟取营利,故意以丙烯酸聚氨酯外用磁漆和环氧中间漆冒充氟碳面漆和氟碳中间漆,且生产、销售数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康永钢作为被告单位的法人,因其只参与安排了第一份合同的生产销售,其中氟碳面漆和氟碳中间漆的标的额不足五万元,尚未达到起刑点,故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判决被告单位天津市康仕达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康永钢无罪。

  理由:经二审审查,蔚丰公司与农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宁夏中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导致蔚丰公司不能如期向农户交付种苗,为了履行与农户签订的预售红枸杞苗木合同义务,姜某在没有考察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的情况下,从宁夏万瑞盛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宁夏农户郭某处购买红枸杞苗木后,安排曹某负责向农户进行销售。据此,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伪劣种苗而予以销售的故意,认定该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从已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看,证实上诉人单位及上诉人姜某、曹某具有销售伪劣枸杞苗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因蔚丰公司提供给农户的种苗发生质量问题,蔚丰公司又和农户签订补充协议,对质量不合格的苗木进行补苗,对销售的伪劣种子又与农户协商补苗,并对部分农户损失已作赔偿。故判决,甘肃疏勒河蔚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曹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张镇霏聘请江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是江某的证言,虽然薛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江某的老板是张镇霏,但这一证明内容均来源于江某,系传来证据,且这些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证人江某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镇霏聘请江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其对被告人张镇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张镇霏无罪。

  业务领域:擅长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同时深耕土地一级市场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水泥管合格证图片
  • 编辑:孙宏亮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