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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老年人、企业轮滑(滑板)、龙舟、门球、毽球、木球、荷球、广场舞、健身秧歌、健身腰鼓、手拍鼓、健身瑜伽、国防体育运动、楼梯竞速、机器人(格斗机器人)、休闲露营、大力士、力量举、健步走(徒步越野)、桌式足球、跳绳、柔力球、和球、无极球、浮士德球、台克球、飞盘、迷你高球、数独等其他新开展和发掘整理的社会(休闲)体育活动和项目的发展,并推动上述人群体育运动和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并通过开展多种经营,积累发展资金

  中心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轮滑部、全民健身活动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部共计八个部室。

  社体中心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355.3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05.3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550万元。支出包括:外交支出3.87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637.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9.48万元,其他支出550万元。

  社体中心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5.36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2952.56万元,减少2147.20万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交流与合作等项目支出中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国际比赛及国际交流等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2022年预算数3.87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2.17万元,增长127.65%,主要原因是国际组织增加。

  (二)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2022年预算数259.77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1.61万,增长0.62%,与2021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三)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竞赛(项):2022年预算数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292.76万元。主要是国际单项比赛奖金、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项目支出减少。

  (四)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训练(项):2022年预算数368.0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1821.29万元,下降83.19%。主要是国家队训练经费项目支出减少。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2022年预算数10.0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36.93万元,下降78.69%。主要是国际比赛及国际交流项目支出减少。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2年预算数64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22年预算数5.48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2年预算数10.00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持平。

  工资福利支出330.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

  社体中心202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5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具体构成全部为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社体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2年社体中心收支总预算3484.94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05.3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550万元,事业收入2007.58万元,其他收入122.00万元。支出包括:外交支出3.87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725.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1.28万元,其他支出550.00万元。

  社体中心2022年收入预算3484.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05.36万元,占23.11%;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550万元,占15.78%;事业收入2007.58万元,占57.61%;其他收入122万元,占3.5%。

  社体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安排的财政预算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中央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体育事业单位利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体育活动,进行市场开发的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六、基本支出:指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七、项目支出:指国家体育总局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事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八、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国家体育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科目编码2070304):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支出。

  十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竞赛(项)(科目编码2070305):主要反映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支出。

  十二、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训练(科目编码2070306):主要反映各级体育运动队训练经费及器材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场馆(项)(科目编码2070307):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场馆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科目编码2070309):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科目编码2070399):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2):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3):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九、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科目编码2296003):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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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二级水泥管标准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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