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发展散装水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是国家在水泥生产、销售和应用中采取的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具体措施,保障散装水泥计划的落实。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订年度散装水泥生产、销售和使用计划,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每年应当与市散办签定散装水泥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交合同书,作为本企业承包责任制的任务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适应的设施,否则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和销售、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发放、运输散装水泥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在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45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当予以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需材料计划物资部门应当在分配计划中给予安排。
第十四条市散办每年应当从专项资金收取总额中提取5%-7%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企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洛阳市散装水泥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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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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