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建筑材料  水泥管材

混凝土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遭行政处罚!

日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两则针对于混凝土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被处罚

2020年10月28日省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 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后院有一套碎石生产线,未安装任何治污设施,地面积尘很大,未能提供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878元。

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文田

地址:永城市茴村镇南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8日省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后院有一套碎石生产线,未安装任何治污设施,地面积尘很大,未能提供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5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5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 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伍仟捌百柒拾捌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二、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筛沙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被处罚

2020年11月0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套筛沙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 光

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05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 院内有一套筛沙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52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5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总投资额(二十六万元人民币)4%的罚款,共计壹万零肆佰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