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金隅集团原董事长受贿1195万!被判11年!
10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王东等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东,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正局级干部,曾任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3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曰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三中院认定,2006年至2017年,王东利用担任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隅嘉业公司原总经理、松鼠文旅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王某1给予的财物, 共计折合人民币1195万余元。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东,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正局级干部,曾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志良,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寇颖跃 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 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公司党支部书记,曾任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龙顺成中式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宏姝,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职检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寇颖跃犯贪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田向红、耿磊、检察官助理张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孙利、贾志良,被告人寇颖跃及其辩护人袁宏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公司)原总经理、北京松鼠文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鼠文旅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北京亿通置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王某1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隅嘉业公司原总经理、松鼠文旅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以及松鼠文旅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李庄村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廊坊项目)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东先后4次通过黄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金隅嘉业公司开发的朝阳区双花园南里、朝阳区姚家园西里等四套房屋。经鉴定,该四套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97万余元。2017年11月,应被告人王东的要求,黄南安向王东妻弟杨某1(已殁)的亲属支付人民币共计400万元。
2.2008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在收购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市大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41%的股份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被告人王东收受王某1给予的字画一幅,经鉴定,该画市场价值人民币98万元。2019年,王某1因担心被查处,主动将上述字画从被告人王东处要回。
(二)贪污罪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北京市龙顺成中式家具厂(以下简称龙顺成家具厂)厂长的被告人寇颖跃,从该家具厂运出四件中式家具,并采用编造虚假供货单位和价格的手段,将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上述家具的款项人民币142万元予以非法占有。2018年,被告人王东伙同被告人寇颖跃,以个人名义将上述四件中式家具赠送他人。经鉴定,上述家具市场价值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王东因涉嫌隐瞒境外存款,于2019年8月12日接到北京市纪委监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事实。被告人寇颖跃于2019年8月23日经金隅集团纪委通知后到案。大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追缴或退缴。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伙同被告人寇颖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王东、寇颖跃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东、寇颖跃自愿认罪认罚,王东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寇颖跃具有从犯、坦日、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建议以受贿罪对王东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百一十万元;建议对寇颖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东、寇颖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王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涉案房产的价格认定书鉴定依据有误,购房差价应当按照售房经手人陈述的价格认定;黄某接手杨某1的廊坊项目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给付给杨某1家属400万元是为了防止纠纷,王东未利用职务便利介入杨某1在廊坊的项目,未实际获利,此项事实不构成受贿罪;鉴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均系王东主动供述,建议对王东减轻基准刑的40%。
寇颖跃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寇颖跃对于王东私自将家具送给他人并不知情,没有共同贪污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寇颖跃供述了占用贪污款中一小部分这一细节,应当构成自首;寇颖跃系从犯、初犯、偶犯,主动退赔,认罪认罚,请求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再予从轻处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隅嘉业公司原总经理、松鼠文旅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王某1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东通过黄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双花园南里二区,朝阳区姚家园西里四套房屋。经鉴定,上述四套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9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黄某、杨某3、靳某、王某2、周某1、王某3、高某等人的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工商登记档案、金隅集团委派股权代表通知、金隅嘉业公司出具的说明、金隅集团会议记录、金隅集团关于朝阳新城项目容积率和房屋性质变动情况的说明、北京市国资委的请示以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6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东在担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要求黄某接手其妻弟杨某1(已殁)未完成收购的廊坊项目,并亲自出面协调、推进该项目。为此,黄某除支付项目收购款外,还应王东要求向杨某1亲属额外支付人民币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黄某、杨某2、杨某3、马某、何某、胡某、武某、李某1、唐某、周某2、王某4、王某5等人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联合开发协议书、收条、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松鼠文旅公司营业执照、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廊坊市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1收购北京市大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1给予的书画一幅,经鉴定,该幅书画市场价值人民币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1、卢某、王某6、蒋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宾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亿通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北京市大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历史沿革情况概述、发起人协议书、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专项审计报告、会议纪要、股权转让请示、股东协议、借款单、项目投资协议书、资产评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东利用担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龙顺成家具厂厂长的被告人寇颖跃从该家具厂运出四件中式家具,并采用编造虚假供货单位和价格的手段,将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家具购置款人民币142万元非法占有。2018年被告人王东伙同被告人寇颖跃,以个人名义将上述四件中式家具赠送他人。经鉴定,上述家具市场价值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种某、齐某、周某3、安某、田某、陈某、苗某、靳某、朱某的证言,付款申请书、付款凭证、工商资料原件及翻译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中天开元(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支出凭证、收据、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通知、价格认定结论书、龙顺成家具厂工商材料、被告人王东、寇颖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因涉嫌隐瞒境外存歙被告人王东于2019年8月12日接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次日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事实;被告人寇颖跃于2019年8月23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王东的近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寇颖跃的近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3.553723万元现扣押在案,办案机关还查封、扣押了涉案房屋二套、家具四件及书画一幅。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干部履历表、金隅集团出具的股权结构说明、北控集团关于王东职责分工说明、北控集团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手续,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查封、扣押手续,现金缴款单、银行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认罪认罚具结材料等。
对于被告人王东、寇颖跃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人王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受贿数额的认定。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对涉案四套房产的市场价值做出鉴定,所作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认定资质、认定程序、认定方法上符合法定要求,所得出的认定结论可以作为判断涉案房产实际价值的证据。公诉机关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受贿数额,客观、合理,应予采信。
第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收受黄某支付人民币400万元行为性质的认定。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因杨某1的去世,使王东的亲属陷入廊坊项目定金无法收回、家庭债务无力偿还的困境,在王东的要求下,黄某所在的松鼠文旅公司接手了廊坊项目,并向王东的亲属支付了400万元的〃抚恤金“,其原因不仅在于王东曾是黄某的上级领导、北京市国资委原主任,曾为黄某晋升金隅嘉业公司经理、金隅嘉业公司开发朝阳新城项目提供帮助,还在于廊坊项目需要王东出面协调,王东客观上亦通过当地相关领导为黄某协调廊坊项目。黄某本人亦认可,向王东亲属支付400万元具有“给王东好处费”的性质。故此笔400万元的给付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相反,其完全符合受贿犯罪中"权钱交易”的行为特征。
第三,关于被告人寇颖跃行为性质的认定。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寇颖跃在任龙顺成家具厂厂长期间,受被告人王东指使,将龙顺成家具厂的四件中式家具通过出库不记账的形式非法占有,并按照王东的要求提供家具虚假交易的收款账户,进而将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家具款侵吞,后又根据王东的安排,将家具邮寄至本案证人陈某处,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上述贪污过程中,寇颖跃均参与其中,且实际分得了部分家具购置款,其主观上对于王东贪污家具、家具购置款的意图系明知,与王东均具有明确的贪污犯罪故意,故二人均应对贪污家具及家具购置款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关于被告人寇颖跃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寇颖跃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因其到案缺乏自愿性、主动性,不符合成立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这一必要条件,故不能认定寇颖跃具有自首情节。
第五,关于二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因被告人王东、寇颖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未发现还有其他影响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故应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
综上,被告人王东、寇颖跃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东还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寇颖跃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对 王东所犯受贿罪、贪污罪予以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东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寇颖跃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东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贪污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故本院在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的基础上,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寇颖跃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犯罪所得,故依法可对寇颖跃予以减轻处罚;在案扣押款物,依法处理;王东、寇颖跃被留置、羁押的期限依法折抵刑期。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东、寇颖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王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寇颖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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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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