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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装饰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一次竣工验收及以后的(新或旧建筑)以表面装饰为主要内容、独立承发包的建筑物室内外装饰工程,并包括相应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造价在叁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报建和接受监督;工程造价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承包发包。确属不宜招标的工程,经当地建委批准后,可按议标方式进行承发包。

  第五条凡在我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到建委办理申请注册登记待续,由建委审查批准,领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申请开设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省内市外的建筑装饰企业进入我市必须按《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委核发的《建筑装饰企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持有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才能在我市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不允许私人和无技术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挂靠经营;低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挂靠在高等级资质企业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准将工程非法转包。

  第八条 建筑装饰工程不得发包给无证照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包。各单位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一)款项来源审批机关证明文件(国营企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证明;集体所有制单位凭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接受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认证,需监证者到工商部门监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约。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装饰工程造价必须经建设标准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凭《工程结算卡》结算,必须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建设单位不得付款和财务入帐。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完工前应办理结算,完工后一个月内应结清工程款。如拖欠工程款,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给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工,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无证件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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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装饰公司工地管理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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