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起极简单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审了7年开庭7次至今无果
2014年6月17日上午,湘潭市福星综合楼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方接到湘潭市雨湖法院的紧急传唤,称有急事要找我们,随即,原告方到雨湖法院,传唤我们的是将要退休的雷法官。
雷法官说:“中院发回重审(注:2013年8月29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发回雨湖法院重审),现由我来主审这个案子(第8次开庭),我们改变你们的诉讼请求是不对的,这是因为你们本来不应该找法院,你们搞了建设,人家欠你们工钱,给房产作抵,你们的留置权是肯定的,我劝你们把诉撤了,这对你们有利,你们的诉讼请求第一条:根据《建筑承包合同》及会议结算协议及公证的4、7、8、9号门面、302住房、6号车库、3号车库按原价给原告产权,可冲抵工程款101.4万元。因为福星综合楼没有预售证,不能流通,这对你们可能不利,这只是可能,也可能有利”。我们原告方当即回答:“我方不会撤诉,我们诉讼的被告是湘潭市楚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们原本没有把犯赵意和列为被告,是你们强加的。现在我们要求撤销赵意和为被告”。雷法官说:“那也要三公司提出来”。第2天即6月18日,我们向雨湖法院正式递交了《申请撤销赵意和为被告的报告》。
1、(2012)雨民再次第2号判决书把一个极简单的施工合同纠纷判成70多页洋洋数万言的“赵意和合法辩解书”。承包人借钱卖力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认定给了犯个人开发项目,如果撤了诉,法院、犯、高利贷、炒房人的这盘棋就下活了。原告则是人财两空,死路一条。
2、法院仅只对篡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不对,而没有就包庇犯罪分子认错。为了维护赵意和和同伙朱大光的犯罪利益,雨湖法院敢冒天下之大不讳,绕开司法程序,于2007年8月1日贴出《公告》,不顾客观事实,公然把福星综合楼的建设单位列为赵意和、湘潭市楚天公司、湘潭市新兴建筑公司,目的是为罪犯朱大光抢占福星综合楼三处房产(200万元)提供法律依据。朱大光正是根据这张《公告》,持刀行凶,抢占已抵付承包人作工程款的留置房产,造成承包人重伤、四级伤残,瞎了左眼,流血2000多毫升,三件血衣交给了湘潭市岳塘检察院的刘警官。雨湖法院的违法行为无法逃脱责任。
3、雨湖法院仍在曲解、误渎合同法第286条。根据雷法官的召见告示:“你们的留置权可以肯定,撤了诉,房子仍然是你们的,如果不撤诉,可能不利,带来的后果要想清楚……”福星综合楼是市政府规划例会批准的合法项目,楚天开发公司的设计图纸超出核定面积72平米,拒不接受罚款处分,这与合同法第286条又有什么联系?
我们反问雷法官:“我们是向开发商楚天公司要产权,这是协议约定的,开发公司承诺的,我们没有向法院要产权。开发公司只有落实了相关手续,房产部门才会发证,你们法院为什么要故意发挥,为什么要包娶媳妇包养崽?你们太过分了”。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恳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及网友指教,至于雨湖法院第8次什么时候开庭,怎么审理,也请您们关注,我们会向红网及时提供信息。
湘潭福星楼一案,中院发出要雨湖法院重审通知已愈10月,雨湖法院却派快退休的雷法官劝原告撤诉,是理亏怕开庭?还是有隐情和猫腻?老百姓只想看到公正的判决。
这事还没解决呀,老大爷,这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呀,怎么搞得这么复杂,我看过以前发的案情资料,把门面房产证给原告办了不就得了吗?法院要这门面干嘛,难道还要去卖钱来分贪。
大爷,向你竖起大拇指,你是正义的,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湘潭的法院难道有这么黑,如果是这样,那真是湘潭人民的悲哀,阿弥?
- 标签:最简单的施工协议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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