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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中央坚持开征新税 思路与地方现分歧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至今仍未现形。
  
  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地方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此前,各地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修旧”还是“立新”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记者表示,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免税规定。
  
  这一方案,在政府强调税收调控楼市的背景下提出,因为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
  
  不过,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两部委已经达成一致,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这和地方上报的试点方案并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官方对房产税的表态悄然发生了变化。2010年10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涉及房产税的表述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与去年9月29日“国五条”出台时提出的“加快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推广到全国”,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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