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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非住宅须缴土地使用税

  林先生是一位居住在内地的香港籍人士,在楼市调控前购买了一间商铺,最后收楼后就出租给了别人做生意,每月租金6000元。上个月,林先生首次到商铺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缴纳相关税收,打印出来的税票中有一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林先生很纳闷,因为以前不少朋友都同样在广州置业出租,从未缴纳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林先生疑惑不解,带齐资料专程到广州市地税局位于广卫路的服务大厅咨询。  


  12366咨询员了解事情经过,并认真查看了林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表示:林先生这种情况的确是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咨询员向林先生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2007年以前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林先生出租商铺,因此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目前林先生每月按综合征收率缴纳的税收里面包含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林先生需要额外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费标准是根据房屋所在道路的土地级别而定,不同的级别征税标准就不同。目前土地等级及税额如下表:
  
  至于具体路段所属等级,纳税人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的政策法规库栏目查阅文件《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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