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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省林业局直属各国有林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和2010年度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提出并确定该省的下一年度贴息预算规模,并对各省上报的项目备案。因此,已纳入省年度计划的贷款项目在次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具有优先保障权。当全年(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实际落实贷款超过国家下达贷款贴息规模时,优先对计划内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计划不再跨年度使用,因此,列入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内的项目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贷款合同者,必须重新申报2011年项目计划。
  
  另外,贴息时间段严格限制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因此,2011年度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要严格把握在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之间,凡不在此期间内落实的贷款,除已纳入年初余额外一律不予受理申报2011年度中央财政贴息。
  
  二、严格把握政策,按贷款项目扶持范围申报项目
  
  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以下贴息条件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须出具公司基地建设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且在认定有效时限内。根据2010年度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有关精神,本项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其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此项贷款主体仅限于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其他主体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不在贴息范围之列。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在贷款贴息规模既定的前提下,本项重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中营造林项目主要扶持油茶、珍贵树种和工业原料林建设。本项中年度贷款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的按林业小额贷款模式管理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申报,超过30万元的按项目模式管理,必须以个人姓名进行申报。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应是广东省境内持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民,其中农户系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林业职工出具林业部门证明。
  
  三、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项目计划
  
  (一)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有关申报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林业局直属林场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由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申报的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分别由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和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意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限为12月10日。
  
  (二)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只需提供第8项材料):
  
  1.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计划联合申报文件。
  
  2.《2011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该表需经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签章)。计划申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占总投资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项目法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盈利能力、产品生产成本等指标应符合金融机构贷款和国家林业局项目管理的一般要求。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项目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4.贷款意向证明(附件3)。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贷款银行有接洽,并提供银行签章的初步贷款意向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标准文本。所有申请林业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填写《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4)。其中项目申请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还需审核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元的贷款项目,由贷款申报单位(个人)报送贷款项目简要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申请贷款金额等)。
  
  6.营造工业原料林的贷款项目需提供《林地租赁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括是否在规划的商品林林地范围内建设;是否租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是否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等内容。该材料应以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租赁林地所处的县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租赁面积、拟种植树种等内容。
  
  7.已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提报计划并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单位如2011年继续申报计划,需报送2011年建设项目与以前年度建设项目的差别说明。
  
  8.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贷款小额贷款项目(个人累计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下),由县林业局会同县级金融机构合理预测下一年度符合政策的小额贷款投放数量,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报送时提供金融机构签章的《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2)及申报说明。
  
  四、其他事项
  
  附件表格均可在省林业局公众网上下载。另外,所有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市、县需要将所属申请贷款项目材料录入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系统。(具体录入注意事项另行在省林业局公众网上“资料下载”专区中下载)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一式两份上报省林业局(基金办)和省财政厅(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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