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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中的山东省散装水泥事业

    【中国建材网】自2007年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来,全国各地就此展开了诸多的工作。现在,各地"禁现"工作的进展如何?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新民。
  
  王新民说,预拌砂浆作为继预拌混凝土之后的又一种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因其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越性,已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和重视。经过近年来的宣传、引导和试用,预拌砂浆的优越性逐步显现,预拌砂浆发展的高峰期即将来临。在全国,发展势头良好的是山东省。截止到今年9月,山东省已经建成投产的现代化干混砂浆企业有25家,商品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830万吨,拥有干混砂浆运输车9辆、干混砂浆移动筒仓242个、干混砂浆背罐车4辆。
  
  2009~2010年,山东省预拌砂浆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省各级散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从宣传发动、政策制定到培育示范典型、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目前,山东省散装水泥总量位居全国第二,预拌砂浆工作也在有序地进行中。山东省“发散”和“禁现”的工作经验,非常值得借鉴与推广。
  
  城市“禁现”,立法在先,济南带头,成绩彰显
  
  常言道,国无法不治。同样,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也需要依法推进,以法律、法规规范其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新贡献。从2009年起,山东省鼓励发展散装水泥产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
  
  《规定》指出,鼓励发展散装水泥产业,同时包括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发展散装水泥产业的责任主体。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根据《规定》,今后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济南市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发展预拌砂浆的相关配套政策,结合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定点,建设预拌砂浆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2.95亿元,全部投产运行后该市干混砂浆生产总量可达480多万吨。济南市的“砂浆禁现”工作,已走在规范、高效、良好的运行发展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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