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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18日)开始施行。对法院受理哪些房屋登记纠纷、当事人如何起诉等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本台专访时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受案范围、责任承担等审判实践中一直热议、没有统一的问题。
  
  赵大光:对于房屋登记机构作出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我们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查询复印房屋登记资料,行政机关拒绝,也是可以起诉的。
  
  对于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房多卖,连续转卖,引发的房屋登记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必须起诉第一次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赵大光:房屋原来的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想告转移登记违法,至少要先告第一次转移登记,只有第一次转移登记违法或者无效,你才可以继续告后来的转移登记行为。
  
  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大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有过错,就要按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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