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规扎紧住房限售 非户籍购房补税单不认可
【中国建材网】据了解到,该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同时,《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市房管局表示,本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完善操作口径,针对目前纳税证明中无申报纳税日期问题,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同时,市房管局强调,《通知》下发后签订合同(合同网上备案)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过户环节严格把关审核;对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通知》规定,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通知》指出,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市房管局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行为,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以及查处典型案例于今年10月底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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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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