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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将三类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日前出台,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有效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规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新规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规范》首次将三类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规范》还首次明确,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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