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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组织了多次调研、座谈、论证,几易其稿,倾注了人大代表和广大非遗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条例》全文共分为6个章节47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级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调查和建立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原则和精神,在《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吸收了兄弟省制定非遗条例的经验,形成鲜明的福建特色。

  《条例》坚持保护为主,强调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本省、本地区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态项目,实施优先原则。坚持合理利用,规定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遗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遗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坚持传承发展。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还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下一阶段,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广泛开展《条例》的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强化公众非遗保护意识;认真组织全系统学习《条例》精神和具体内容,更好地利用《条例》指导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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