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獬豸与
西周初期,出现了皋陶以后的另一位重要的司——召公。召公是周公胞弟,受皋陶刑罚思想的影响,常在甘棠树下听讼断狱,百姓。《诗经·召南》甘棠篇反映了百姓对召公的赞颂。“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剪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剪勿拜,召伯所说。”由于召公(召伯)断狱、司法宽平,所以百姓对与召公有关联的甘棠树也倍加珍惜,足可见百姓对召公的思念。武王死后,召公协助周公辅佐成王,继承和发扬了自皋陶以来备受的“明德慎罚”思想,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成康之治。孔子传承周代的礼、德思想,创立学说,其核心思想渊源与皋陶慎刑、宽省、修德的“德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在的典籍中,孔子对皋陶有加:“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可见,皋陶的刑罚思想,影响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对中国传统文化贡献巨大。所以,后世对皋陶给予了高度评价。东汉王充在《论衡》中称赞“五帝、三王、皋陶、孔子,人之圣也”,将皋陶列为古十二圣。唐代诗人皮日修作《咎繇碑》赞美皋陶:“德齐于舜、禹,道超乎稷、启。”唐代甚至追封皋陶为“唐德明帝”,列入庙。
作为司法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后世的推崇。春秋战国时期,有称楚文王曾获獬豸,并照其形态制冠,即獬豸冠。《淮南子·主术训》:“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于是獬豸冠在楚国成为一种时尚。“秦灭楚,以其冠赐御史。”秦代的御史主管、纠察官员诸事,并赋有司法职权。将獬豸冠御史,表明秦代者对御史等司法给予了辨曲直、求的价值期望。獬豸作为司法的文化符号,被古代传统社会不断接受和认可,獬豸冠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御史服饰独特而鲜明的特征。隋代獬豸冠只被赋予不畏、监察百官的御史、司隶校尉等监察,唐代凡御史台九品以上的官员都配戴獬豸冠。明清时,御史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纠劾百司,辨明,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正是因为御史具有獬豸“不畏,”的品质,才被赋予纠察百司、辨明,甚至提督各道的重要职责。
獬豸在中国古代是传说中的神兽,一般认为其兼有羊和麒麟的外形,头上长有独角。古代对獬豸进行了一定的演化,其外型有向麒麟变化的倾向,则是因为山羊太过朴素,引入麒麟这种瑞兽形象,以振官威之用。麒麟也有角,“状如麕,一角,戴肉,设武备而不为害,所以为仁也”。正是因为麒麟的角是“样子货”,后世才认为麒麟是仁兽、瑞兽。而恰恰因此,麒麟也失去了獬豸那种嫉恶如仇、分明的“司”性格。所以我们近世对獬豸的,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所谓的威严、体面的形象上,而应该追求其曲直,不畏的执著上。基于这样的价值追求,后世才会将獬豸与司法直接联系起来,尊称皋陶为中国的始祖,獬豸则成为传统司(和检察官)的图腾。
“李”和“理”都是的早期称谓。如果仅仅从“”的称谓变化来梳理,司在黄帝以前尚无记载。黄帝时期司称为“李”。唐尧时,皋陶为“大理”,称谓与具体的历史人物首次相互对应,从此有了具体的形象。虞舜时,皋陶为“士”(或称“士师”),对内惩处“奸宄”,对外抵御“寇贼”,开始从军事官向司过度。夏商以后,“士”、“士师”、“司寇”、“尉”等都被用来指代。但是,关于最初的称谓,到底是“李”还是“理”,则说法不一。
皋陶所处的时代,“首席”不仅是司,也是主要的部落,他兴“五教”,定“五礼”,设“五服”,创“五刑”,亲“九族”,立“九德”,对中华文化的形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左传·召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所做刑法是上古时期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皋陶也成为我国传统法制的重要奠基人。《尚书·皋陶谟》记载皋陶提出了君子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以“三德”要求于卿大夫,以“六德”要求于诸侯,以“九德”要求于天子。皋陶在司法和政务活动中,特别注重对部落的规范作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逐渐形成了慎刑宽省、注重的“明德慎罚”法制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制影响深远。
上古部落时期,“蛮夷猾夏,寇贼奸轨”,社会比较动荡,舜于是命皋陶为“大理”,辅助自己处理部落事务。皋陶作为“首席”,用法宽平,明刑弼教,社会得到了很好的治理獬豸。文献中记载:“皋陶喑而为大理,天下无虐刑。”司马迁也认为皋陶用法宽省,“民各伏得其实”。皋陶作为“首席”,之所以能够做到“天下无虐刑”,得到部落首领和的一致称赞,主要是因为他的宽平的刑罚思想。《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在处理刑狱时的基本原则:“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兹用不犯于有司。”对于赏罚平等,刑罚不的原则,一直被夏商周三代所继承。“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则与现代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保持了高度一致,与司法“不明确,即无效”的原则具有一定的近似性,是罪刑主义在我国传统中的理论渊源。“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则认为有疑问时一定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的失误,也不能枉杀。皋陶“慎杀”的刑罚思想,是对上古时期朴素自然的“天罚”思想的直接继承,皋陶有“好生之德”的,使所有的刑狱、政务都“洽于”,并注重,最终目的则是使人们的行为“不犯于有司”。这与舜帝“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的治世是相辅相成的。
上古时期,氏族部落普遍推崇“天罚”思想,司法活动还具有浓厚的神判法特征。据传,皋陶饲有一只名为“獬豸”的神兽,可以分辨曲直,帮助皋陶断狱。东方朔撰《神异经》云:“獬豸忠直,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一名任法兽。”王充在《论衡》中记载了皋陶用獬豸治狱的传说: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首席”皋陶
“神兽”獬豸
一般认为,皋陶曾经担任的“理”,是我国较早的称谓。但是,1972年,山东临沂出土了银雀山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李法》篇记载有黄帝时期“置李官”、“李主法”等语,进一步佐证了《管子》和沈家本关于早期称谓的表述。《管子·法法》载:“舜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皋陶为李,后稷为田。”沈家本认为“李者,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由于刑起于兵,则“总主征伐刑戮之事”的李官,应该是早期的“”称谓之一。山东临沂出土的银雀山竹简不可辩驳地证明了黄帝时期“置李官”的说法,似乎李官早于理官。从逻辑上分析,即使银雀山竹简可以证明黄帝时期的被称为“李”,也不能反证这一时期就没有“理”的称谓。而从词义上理解,“理”甚至更接近“”的职业本质。“理”本意为玉石本身的纹。《说文》上说:“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我国古代早期将主司法、刑狱的称为“理”、“大理”,将其官署称为“大理寺”,就是遵循的“理”的这一基本含义。现在社会普遍讲“辨法”,还是沿用了“顺玉之文而剖析之”这一基本义理。
古汉语中,“理”和“李”同音通用,均可用于指代“”,这在后世文献中也多有记载。《管子·小匡》:“弦子旗为理。”《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司马迁《报任安书》:“遂下于理。”《史记·循吏列传》:“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这里的“理”都指的是治狱之官,即“”。的官署——大理寺,自北齐至明清,也都是中央重要的司法机构。所以,“理”作为的称谓,一直没有离开人们的视野。作为的“李”,虽然少于“理”,但自先秦至明清,仍然沿用。除《李法》篇记载有“置李官”、“李主法”外,《管子·法法》:“皋陶为李”,明代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神道碑》有载:“抚臣大恚曰:‘袁李官(袁可立)廷我耶,岂石氏之无颇?’”清代沈家本作《历代刑法考》:“李者,之号也。”这都说明“李”作为称谓,一直在使用中,不是昙花一现的短暂称谓。
中国上古历史中,有一位重要人物,不仅与尧、舜、禹一起被列为“上古四圣”,还被尊为中国传统司的始祖,这就是皋陶。皋陶是尧、舜、禹时期的“首席”,是我国历史文献中记载的第一位形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作者单位:国家学院)
的称谓:“李”还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