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诉被告广州鑫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睿
公告
广州鑫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晶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潘锦宇、林小庆、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贷款本金11000000.00元、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利息为366177.77元、复利为4146.30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2016)粤0106民初4249号
京公网安备:5号
联系人:董炜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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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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