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一灯饰厂老板欠薪逃匿被警方网上通缉结果
中山市古镇某灯饰厂拖欠他们2015年6至11月期间工资,并于11月25日停工停产,经营者姜某离厂后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古镇人社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监察员到该单位实地调查,查实该单位属于个体户,但房东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没有留下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暂时无法确认欠薪嫌疑人身份信息。监察员经过多方走访,并到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到派出所调取经营者基本信息,最终确认该单位经营者为姜某。
确定欠薪嫌疑人后,古镇人社分局随即于12月1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12月9日两次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姜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但姜某逾期未到场配合处理。由于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古镇人社分局遂让工人制作工作表签名确认,同时推选3名工人代表到现场配合调查和做调查询问笔录,通过工人叙述了解工资组成及相互印证了工资表的真实性。经核查,该单位拖欠龙某、周某等14名工人2015年6至11月期间工资合计173092元。
古镇人社分局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工人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未执行上述指令。
古镇人社分局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姜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在姜某乘坐高铁时将其抓获逮捕归案。
本案是典型的欠薪逃匿案。经营者姜某经古镇人社分局两次发出欠薪公告并多次联系却未予以配合解决欠薪问题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锁定欠薪嫌疑人后,古镇人社分局马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涉及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移送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成功抓获欠薪嫌疑人。
我国法律大力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只要工资金额、人数达到相关规定,就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惩不贷。姜某被抓捕后,意识到自己的欠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遂立即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这体现了我国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体现了多部门协同办案的必要性。
人社部门呼吁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觉,及时到人社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让人社部门尽早介入调查,不让经营者有机会欠薪逃匿。同时,人社部门劝诫经营者,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应理智对待,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取证,及时筹备资金发放工人工资。一旦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经司法机关认定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提醒各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恶意欠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旦确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最终不会逃得过法网恢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单位无故不接受人社部门的询问,且不依法提供工资表等用工台帐的行为,已经涉嫌恶性欠薪,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是刑事犯罪,人社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 标签:中山古镇灯饰厂倒闭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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