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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上诉人东莞市家尚灯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美成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

受理上诉人东莞市家尚灯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美成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

  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家尚灯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美成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容倩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家尚灯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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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东莞灯饰厂家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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