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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简称全电)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升级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简称全电)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全电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相同;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相同。
三、广东省全电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 (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全电样式见附件1。
四、广东省全电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无需进行验旧操作。其中,全电无需进行票种核定和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 (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的查询、查验装修材料大全、下载中国材料信息网、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
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中国材料信息网、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入账标识装修材料大全。纳税人以全电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 《红字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 《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为纸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六、电子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开具上述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增值税普通(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简称全电)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因全电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装修材料大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上线升级版电子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建筑材料总结归纳。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号段申领,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一是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电子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
二是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通过制发电子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全电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行计划和步骤,对电子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优化开票业务功能,增加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开具、特定业务开具、纳税人个性化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
二是完善优化用票业务功能,健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完善查询统计、查验功能,实现流转状态实时记录和查验、风险信息提醒等服务,优化增值税用途确认功能,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等功能。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的习惯,全电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验旧操作。其中,全电无需进行票种核定和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4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中国材料信息网,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领用、作废、缴销、退回、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4月1日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增值税普通(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统一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同时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7月1日至20日装修材料大全,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例2:2022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情形一: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在填写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2022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5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6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6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6月无需完成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6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6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6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7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7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7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6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7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7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试点纳税人办理票种核定和领用时,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的份数与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时,系统自动归集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风险提示、原税率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电子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电子件。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装修材料大全,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7:2022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
例8:2022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为纸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信息相符。
例9:2022年6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2年5月30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未被H公司进行确认用途,也未入账。G公司财务人员联系H公司将该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
例10:2022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J公司对该未确认用途也未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
I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或纸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
电子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例11:2022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当月开具红字全电,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2022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金额10万元(对应2022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50万元(对应2022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电子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开具上述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上述。
相关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卷式、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开具其他”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建筑材料总结归纳。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后,如果出现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装修材料大全,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信息回退至电子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十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例13:2022年10月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T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金额30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9万元(300万元×3%=9万元)。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金额3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25份,期间开具17份,合计金额16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8万元(300万元×3%+160万元×3%=13.8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金额50万元,开具8份纸质专票(本月领用且未开具),金额70万元。
2022年11月26日T公司再次领用纸质专票前,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3.6万元(50万元×3%+70万元×3%=3.6万元)。
情形三:T公司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同时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电子专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销售额2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15份和电子专票10份(此时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250万元,不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期间开具纸质专票15份、电子专票10份,合计金额240万元(不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重复扣除,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
2022年11月21日,T公司再次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25份纸质专票前,根据11月1日—20日期间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2万元(200万元×3%+240万元×3%=13.2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金额30万元,并开具纸质专票10份,金额8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合计销售额,按3%预缴增值税3.3万元(30万元×3%+80万元×3%=3.3万元)。
- 标签:建筑材料开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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