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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房产局发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鞍山市房产局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绝大多数开发企业都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只有极个别的开发企业我行我素,投诉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进行随意性口头承诺,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以及承诺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

二、开发企业在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后,必须在售楼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冻结房源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或出租),其中包括抵顶工程款(或建筑材料款)、抵顶给银行用于偿还贷款、出租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五、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预定款等首期购房款前,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可能涉及购房人切身利益的文本样本。相关文本样本一式两份,经购房人阅读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留存一份,以便签约时核对。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购房人放弃购房的,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返还所收取的定金、预定款等全部费用:

1、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预定款等首期购房款前未向购房人出示相关文本样本,导致购房人签约时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的;

2、签约时合同条款与购房人已阅读并签字确认的文本样本对应条款不一致的。

六、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于10日内在售楼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信息,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

八、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开发企业无法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九、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情况属实的,将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鞍山市房产局将同时暂停问题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成交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待整改后再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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