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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加强对私募公司债券信披监管 关注房地产业发行人偿债能力

  本报记者 张 歆

  近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公司债券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审核及相关监管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上交所表示,总体来看,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及可理解性均较往年进一步提高,按期披露率达到97.94%,较上年度增长1.7%。针对年报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上交所共对149家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监管问询或督促,要求发行人限期整改,相关发行人目前已基本按要求完成了补充或更正披露,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得以提高。另外,上交所对32家未及时披露年报的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监管警示,后续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从本次年报披露的财务情况来看,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发行人经营及盈利能力得到改善。发行人2018年共实现营业总收入45.04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2.12%;实现净利润2.28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45%。二是发行人债务规模保持稳定,但短期债务占比有所升高。三是企业投融资规模均有所收缩,经营性现金流改善显著。2018年发行人通过提升营运效率改善造血能力,全年合计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3.9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35.76%,其中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实体行业增长较多。

  此外,上交所结合日常监管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优化了相关机制安排,着力提升年报披露的整体质量。

  一是加强对私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监管。为解决部分私募债券发行人存续期信息披露缺失的问题,上交所已明确要求私募债券发行人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从制度上对私募债券投资者了解发行人资信状况予以了保障。

  二是强化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升年度报告的可理解性。作为对财务信息的有效补充,上交所始终高度重视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度。结合前期投资者调研情况及日常监管实践,上交所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报告模板中关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三是细化特定品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近年来,债券创新品种不断涌现,上交所对特定品种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在持续细化,要求发行人更有针对性地反映资信水平变化以及特定品种的差异性安排。

  在年报审阅过程中,上交所围绕债券信用风险特征,以偿债能力为导向,结合近年来风险管理实践,对以下几方面工作进行了强化:

  一是聚焦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情况。上交所对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及制造业等大类行业发行人,根据行业周期变化规律,对发行人在行业中的排名与竞争形势予以了关注;对于收入或利润来源中贸易板块占比较大的发行人,则进一步关注其业务模式、区域分布及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等。

  二是重点关注年度报告的补充披露。年度报告存在补充或更正披露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调整内容与原文件、临时公告、财务报告及其他历史披露文件进行了交叉比对。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应尽职责。审阅中发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漏或会计处理存疑等情形的,上交所在对发行人进行监管问询的同时,也要求受托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以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市场内生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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