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前5个交易日涨跌幅达到30%就临停 上交所全面公开科创板交易监管红线
公开透明!前5个交易日涨跌幅达到30%就临停上交所全面公开科创板交易监管红线,明确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上交所表示,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尚属首次。这是上交所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相关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二、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三、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科创板监控细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重点一:明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科创板监控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
具体来说,当投资者申报买入时,只要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则申报有效;当投资者申报卖出时,只要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则申报有效。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适用于市价申报、不适用于集合竞价阶段及盘中临时停牌阶段。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可分为以下5种情形:
1、即时揭示的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有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卖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买一价的98%;
2、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有申报而卖一价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买一价的98%;
3、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无申报而卖一价有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卖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一价的98%;
4、即时揭示的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8%;
5、股票当日无成交的且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98%。
市场人士分析,从规则设置来看,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只限制了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高价买单和异常低价卖单,对具有正常交易意图且合理投资逻辑的交易行为不产生影响。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从概念上将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20%的涨跌幅限制区分开来。涨跌停板是对全天成交价格设定的上下限,这个限制在当天是固定的,不变化的。
从政策上看,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随着实际成交价变动的,是一个动态范围。例如,X股昨日收盘价为10.00元,今日涨停板价格是12.00元,当卖一价是10.10元时,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范围不能高于10.302元(10.10*102%);当卖一价达到11.75元时,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范围不能高于11.985元(11.75*102%)。
重点二:单日涨跌达到或超过30%、60%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针对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细则》对盘中临时停牌作出了具体安排。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如上图所示,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钟,不再采取一停到底的方式。
科创板将触发盘中临时停牌的股价波动阈值设置为30%和60%,能够将停牌股票数量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
重点三: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
《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中,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以下简称保护限价)。
前述市场人士表示,该机制使投资者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不会高于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保护限价。科创板四类市价申报指令中均包含保护限价。
科创板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单日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形下,市价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可能大幅超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因此,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其能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限价,从而将市价申报在成交或转限价时的价格不确定性,限定在投资者能接受的范围内。
上交所主板市场的市价申报,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重点四: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与主板异常波动情形相同,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就是俗称的“龙虎榜”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
除异常波动外,《细则》还定义了以下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上交所不再公告“龙虎榜”信息,而是向市场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的同时,及时对交易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二是,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或卖出单只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重点五:明确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细则》列明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市场人士分析,关于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
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重点六:史上首次公开监管细则
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
上交所在同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表示,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此次推进标准公开,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交易监管工作的规范化。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此次在科创板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在科创板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不仅是维护科创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为会员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推动完善“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细则》发布实施后将严格遵照执行,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并将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持续评估、优化调整,完善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
- 标签:
- 编辑:孙宏亮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