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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

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等。
  此次出台的政策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通知提出,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此外,此次出台的政策对于“地方保护”提出禁令。通知提出,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方面,通知提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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