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禁宣”叩门
新商标法实施在即。“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正在敲响着包括涂料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大门。如何规避违法风险,成为众多涂料企业的心头之急。
2014年3月1日,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大宝”)企划部向大宝漆经销商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经销商在4月30日前去除包括包装桶、纸箱、宣传单页、店面门头、对外名片、店内陈设、广告看板、车辆外观等项目中出现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这是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称“新商标法”)于去年8月30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首家公开发布对“驰名商标”宣传使用的处理方法的涂料企业。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下统称“驰名商标‘禁宣’”)。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通过到实施,新商标法有一个历时8个月的缓冲期,留给企业处理驰名商标“禁宣”的事宜。当初有涂料企业人士表示,8个月的时间足以实现平稳过渡。而现在,这个缓冲期所剩无几——不到2个月。
违反“禁宣”规定者,或将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于发现的违反“禁宣”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因此,为规避罚款风险,东莞大宝在通知中表示,公司业务代表4月份起将协助市场稽查工作,并给予适度的协助;而未配合者,所产生的后果由经销商自行负责。
“禁宣”大限将至。对于那些还没有来得及做清理工作的涂料企业来说,5月1日之后还有没有缓冲的余地?其他企业又是如何做的?“禁宣”后驰名商标又具有怎样的功能?……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企业“不甘心”
同在3月1日,广东嘉乐士涂料有限公司(简称“嘉乐士”)在海口举行优秀经销商年会,对经销商重申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清理“驰名商标”字样在宣传中使用的工作,“逾期不清理造成被罚款的,公司不负责任”。
嘉乐士在新商标法刚刚通过的2013年9月即开始了逐步清理“驰名商标”字样的使用,以及消化印有“驰名商标”的产品与包装桶。与嘉乐士一样,嘉宝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宝莉”)、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巴德士”)等也属于积极开展清理工作的涂料企业。嘉宝莉某营销人员告诉涂饰商情记者,“去年你们发这个消息(指《涂饰商情》2013年9月上期的报道《“驰名商标”剩宴》)的时候,我们就动手整改了。”巴德士也从去年年底开始停止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宣传。
但也有企业仍在观望。华东某涂料企业的人士就向涂饰商情记者打听“其他企业都是怎么做的”。该企业2012年底才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行政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还不到一年即遭遇“禁宣”的消息,对此不太甘心,并没有及早着手清理的事情。“去年我们想多宣传下,毕竟才刚拿下来的。”跟该企业同批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还有另外的11家涂料企业。
但现在,该企业人士发现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却又不知从何做起。他表示,在经销商手上还有很多(此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库存,产品包装消耗得慢,如果新商标法一经实施就动真格,将对其经营活动带来被罚款的风险。“现在真的挺头痛的。”
其他企业怎么做?涂饰商情记者就此向4家涂料企业进行了打听,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愿详细说明,只表示已经或正在开展相关的工作。有的企业表示大部分库存产品都已经在缓冲期内消化掉,还剩下少部分则采取在包装桶上喷漆、在纸箱上贴广告条的方式遮盖“驰名商标”字样。
而东莞大宝在3月1日发出的通知中给出了更详尽的处理意见。比如对于包装桶、纸箱,要求所有店面的产品陈列自5月1日起全部改用没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包装桶作陈列,所有还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库存产品则要求尽速销售完毕;对于现有的产品宣传销售单页,公司会在4月1日前全部改版完毕,并逐步替换,经销商在收到公司新版的销售单页后,将原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销售单页进行销毁,不得再进行发放及留存;对店面门头、招牌、条幅,要求将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志进行拆除、遮蔽或是替换;等等。
尽管很多手握“驰名商标”头衔的企业对于“禁宣”都不甘心,但新商标法实施时间日近也是不争的事实。3月6日,广东珠海工商部门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要求驰名商标企业及时更换宣传用语:“驰名商标企业以及经销驰名商标商品的经营者应及时更换产品包装,更新广告用语,以免违反法律规定。”
“禁宣”猛于虎?
驰名商标“禁宣”为何让涂料企业如此狼狈?这需要从“中国驰名商标”的功能被异化说起。
“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在于保护商标免受不法侵害。据了解,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在百度百科的“中国驰名商标”词条中如此介绍道:“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通篇并未见到任何有关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功能的描述。
然而,驰名商标何时从保护功能异化为宣传功能已无据可查。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驰名商标”已经与“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一起,被人们称为三大“国字头”品牌认证而备受追捧,显示当时驰名商标已经实现了从保护功能向宣传功能的“转身”。而后两者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的几年内,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勒令停止使用或暂停使用。
司法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出现,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加速“宣传化应用”的帮凶与推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标签:
- 编辑:孙宏亮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