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业化解产能过剩效果不明显
产能过剩下钢铁行业的整治暗流汹涌。
11月中旬,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处长张德琛在参加一个钢铁论坛时公开表示,继4月份公布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后,目前工信部正在进行第二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申报工作,名单将在年底前公布。
“由此前的行政审批式管理,到现在的符合规范条件的‘名单化’管理,这是钢铁行业监管思路的一项重要转变,其目的在于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推动企业的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我的钢铁网分析师朱喜安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工信部将把80%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名单中,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将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虽然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产能将成为整治的重点,由于缺乏具体明细的退出机制,“名单化”管理能否见效依然值得商榷。
预计70~80家钢企入围
“我们在今年6月份就已经组织了第二批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当时也把文件下发给了下面的市区。”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主要是由企业进行自主申报,将企业的规范条件一一填表完成后上交,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核,随后在8月前就全部上报给国家工信部。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新规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原2010年公布的文件自动废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标准、能耗、工艺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等6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规定中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而在2010年的文件中则要求,符合标准的企业应该具有“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
2013年4月28日,工信部公布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其中包括了宝钢、鞍钢、攀钢等3家央企在内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共30家,还包括了沙钢、南钢、方大特钢(3.81,-0.02,-0.52%)等民企共15家。合计钢铁产量约3亿吨,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1.4%。
但是在上述入围的45家企业中,产钢第一大省河北没有一家企业入围。
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苗治民透露,主要原因是当时河北省的钢铁企业正在进行重组,所以没有参加申报。在今年6月份,河北省工信厅、冶金协会也组织了省内的企业进行申报工作,完成了申报工作。
“公司肯定是希望能够进入到符合规范条件的名单中,而不至于成为‘黑户’。现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也都符合,年中已经申报上去了,至于最终能否进入到名单中现在还不清楚,都在等结果。”河北钢铁集团一位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同样,陕西龙门钢铁集团等未入围的第一批钢铁企业也这样答复记者:已申报,结果未知。
金银岛钢铁行业分析师徐勇波告诉记者,预计在工信部今年年底公布的第二批名单中,企业的数量将会比第一批多了不少,预计在七八十家的水平。如此一来,进入到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钢铁企业,将覆盖到目前各省的主要钢铁企业中。
按照工信部的规划,将建立产能严重过剩信息系统,到“十二五”末要将现有钢铁产能的80%纳入到规范名单中,而不能达到规范条件的企业将成为整治的重点。
“黑户”或借机转正
“从目前中国的钢铁产能上看,预计有20%的产能达不到工信部的标准,这些产能必然成为‘黑户’。”朱喜安告诉记者,相关的政策出台了很多,但效果甚微。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黑户”产能将怎样才能真正退出市场。
此前苗治民公开表示,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信部会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财政奖励、考核问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
不过在朱喜安看来,这个表述依然笼统而且缺乏执行力,要使得不合规产能彻底退出,依然需要明确的政策法律文件出台。另外在地方保护政策下,如果没有明确的执行政策指导,产能退出只会是一句空谈。
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新规定实施后,此前的行政审批式管理变为“名单化”管理。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规范条件标准的,都会纳入工信部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并获得相关的政策支持。而正是这一转变,已经为此前不少没有经过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的“黑户”钢铁企业提供了转正机遇。其典型代表就是已经入围第一批名单中的民营企业——江苏沙钢集团公司。该企业2010年已获得工信部的审批,但发改委不予转正。此次只提需“附申请资料”,释放工信部前置审批转向放松的信号。而业内也预计在第二批名单中,将会有更多此前没有获得发改委行政审批的企业入围。
“工信部管理方式的转变,预计对钢铁行业的产能化解问题不会有快速直接的效果。相反地,原本的非法产能反而有望被‘洗白’,成为合法产能。”徐勇波告诉记者,这样一来,部门原本未能进入到工信部统计的钢铁产能也将浮出水面。
一位钢铁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目前业内最为期待的是,不断施压的环保政策将对钢铁去产能产生积极作用。
徐勇波表示,在刚刚结束的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防治大气污染,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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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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