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公积金难取出 女儿应银行要求无奈起诉外公?
父亲去世,住房公积金却难取出,女儿应银行要求无奈起诉外公?
据中国之声报道:距离自己的父亲去世已经一年多,陕西的樊女士费劲周折,终于将父亲留下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此前,樊女士的父亲突发疾病去世,父亲单位的同事告诉她,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可以从银行提取。没想到,开了一堆证明,银行却不予提取,出于无奈,樊女士甚至将自己的外公诉至法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为取出父亲留下的公积金 却要将外公诉至法庭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承办法官林娜昨天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今年四月,樊女士因财产继承的问题将自己的外公诉至法院:“她起诉说多次到银行办理未果,因现在涉及继承分割事宜,就是她父亲继承分割事宜,故起诉他外公和她两个舅舅。我当时心想,我说她取她爸爸的住房公积金,为啥把她外公和舅舅起诉了呢?”
樊女士告诉承办法官,2018年4月,她的父亲突发疾病去世,父亲单位的同事告诉樊女士,父亲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可以从银行提取。凭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她前往西安市新城区某银行准备提取,但银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当时就出具了一个就是爷爷奶奶证明亲属关系及死亡证明,我也问过小姑娘,你还有没有叔叔、伯伯之类的,就是你父亲那一系,她说没有,我这儿有一个派出所出具的我爷爷奶奶只有我爸爸这一个的独生子女的证明。”
樊女士介绍,她的奶奶、爷爷、妈妈都已相继去世,但出具了相关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存根复印件之后,银行还是不予办理,原因是住房公积金属于樊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樊女士的外公还在,外公也可以作为继承人领取,她必须提供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在法院联系被告的过程中,樊女士的外公说,自己不仅提供了声明,此外,还按照银行要求,先后做了两次公证:“她外公就把这事儿,就是陪这个娃去了七八次银行取不出来说了一下,开这个证明、那个证明,最后还是不行,银行说你外公的这个没有证明力,你们到法院要出一个裁判文书。”
无奈之下,樊女士只能将外公起诉至法院,同时为了法院方便联系老人,被告还写上了两个舅舅。
“因为她外公年纪大了,为了法院联系方便把两个舅舅也写上了,说明之后,就没有起诉她舅舅了。”
律师:银行对法律误读或扩大理解 造成不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林娜认为,樊女士和其外公已经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外公已经放弃了继承的权力,案件主体是不合格的。
“她外公已经放弃了这种继承,他做了这样的公证,从我们法院的角度就没有诉的主体了。如果说当事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书面且经有公证效力或者其他法律效力的声明,或者是到法院来说明不参加诉讼,不继承遗产的分割。法院不可以列他为当事人,她外公都不用列了,就没有被告了,案子就不存在。”
承办法官林娜介绍,在法院进行解释之后,樊女士撤诉,同时与银行再进行沟通,在银行要求下,樊女士又出具了一份自己是父亲唯一继承人的声明。
“小樊最后说,银行法务让她出了个证明,就说我父亲谁谁在某银行留有的住房公积金,我作为我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现来领取,如果以后出现其他继承人来领取,主张该住房公积金,我自行承担后果,与你们某某银行没有关系。”
目前银行已经通知她通过审核,让她取回父亲的公积金。合法继承公积金,却为各种证明奔波近一年,是银行必须如此审核提取人资格还是过当要求?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琨说:“我认为银行不当的提高了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从法律上在继承法里边已经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顺位,而且也规定了就是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参与继承的。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这种规定,樊女士也提供了在第一继承人中,有效的继承人只有自己,这个就已经可以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银行客观全面地审核提取人的资格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过度:“她外公放弃的这个公证书做了以后,银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应该尽到的。这个银行可能就这个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的认识问题才导致当事人出现这么多的周折。还是具体办事的人,对法律的误读或者是扩大的一种理解。”
央广记者:周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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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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