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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严管机动车污染

《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办法》明确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将不得上路,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
  
  《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及道路客运经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护治理或者更新。
  
  邢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被抽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
  
  为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治理力度,邢台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排气污染控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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