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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酝酿惩罚性电价实施意见

记者获悉,在我国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速持续偏快的形势下,工信部与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关于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当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惩罚性电价节能效果日益减弱等问题。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分别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电监会的研究报告建议,惩罚性电价的执行电量,应从当前向超额电量和所有电量征收的两种模式并存,统一为向所有电量征收的单一模式。据现有数据测算,后者比前者可节约能耗近千万吨标准煤,多增收76亿元。
  
  宁夏甘肃惩罚性电价低于规定水平
  
  惩罚性电价与差别性电价均为应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而推出的政策。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国家发改委选择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技术水平分类,对采用淘汰类和限制类技术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其中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2元/千瓦时。2006年,国家一是增加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高耗能行业,二是将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20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05元/千瓦时。
  
  直到2010年,“十一五”时期的收官之年,由于前4年的表现“与"十一五"规划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语)”,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至此,“惩罚性电价政策”进入了国家“红头文件”。
  
  根据文件,国家在能耗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对能耗超限额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要求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然而,上述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起草的内部研究报告指出,宁夏和甘肃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则相对较低。宁夏对能耗超限额标准的水泥、焦炭、造纸生产企业征收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为0.03元/千瓦时,能耗超限额标准的铁合金、电石生产企业征收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为0.01元/千瓦时;甘肃则对能耗超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每千瓦时0.15元的惩罚性电价,都低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水平。
  
  报告执笔人之一的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胡军峰26日向记者解释称,宁夏、甘肃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较低,与依赖高耗能行业支撑当地经济有关。“考虑到作为欠发达地区,当地企业技术改造周期较长而短期内盈利水平受惩罚性电价影响较大,低标准作为过渡性政策可以理解。”但胡军峰说,随着宁夏、甘肃等能耗大省的能耗总量急剧增长,当地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将不得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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